道里(针、杖)

古代的刑罚有交互使用和合并使用的情况,古代的刑具亦有交互使用和合并使用的情况。例如秦汉以前的黥刑或者作为主刑单独使用,或者作为城旦等劳役刑的附加刑使用。针、杖这种刑具可以作为肉刑刑具单独使用,也可以作为流刑的附加刑具。而南朝宋的黥刖之制则是“黥及两颊‘劫’字,断去两脚筋”,再“徙付远州。”这实际上是黥、刖、流三刑并用。这种黥刑与其他刑罚合用的制度发展到五代、宋、辽便成了刺配。后晋之刺配是以墨刺面并将犯人流放。这是合二刑于一身。而宋代的刺配则是合三刑于一身,即决杖、刺面、配役。所以明代人邱溶说刺配之法是以“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水浒传》中被逼上梁山的典型代表人物八十万禁军教头豹子头林冲、及时雨孝义黑三郎宋江、打虎英雄武松等都受此刺配之刑。所以刺配之刑就是流刑中的一种。
 
宋初用刺配是沿后晋之制作为对死刑的宽恕之法来使用的,多由皇帝亲自决定。宋太祖时制定的《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未规定刺配之法。太祖开宝八年(975)发布了“岭南民犯窃盗,赃满五贯到十贯者,决杖、黥面、配役”的诏令,使刺配成了定制。这种刑罚的刑具便是针、杖、道里。后来,这类诏令越积越多,到神宗熙宁三年(1070)就有刺配之法二百多条,宋孝宗淳熙(117~1189)时增至570条。这样刺配便成了使用非常频繁的一种刑罚,而且早已失去了宽恕死刑的意义。这样,刺配便成了流刑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刺配的主刑仍是流放到荒远地方,刑具当是道里,而黥刑的针和决杖的杖则是附加刑具了。
 
北宋刺配中的决杖,就是用杖击打犯人的脊背。如林冲被杖脊二十,武松被杖脊四十。因武松在府县衙门中很有威望,多有交结,行杖之人对其不忍重打,脊杖四十“止有五、七下着肉”。配役起初多是送往西北边区服军役,因称“配军”、“配隶”、“刺配”等。后来,由于犯人常逃亡塞外,勾结外族入侵,遂改登州(今蓬莱)沙门岛、通州(今南通)海岛和广南(今两广部分地区)地方。有时也发配内地他州。如宋江为济州人,刺配江州牢城,林冲从开封府刺配沧州牢城,武松从东平府刺配孟州牢城等。
 
到南宋时,刺配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大概可分十三等:①、永不放还,即虽逢赦令不得离开配地;②、海岛,如沙门岛等;③、远恶军州,指琼州、万安、昌化、朱崖等地;④、广南;⑤、3000里;⑥、2500里;⑦、2000里;⑧、1500里;⑨、1000里;⑩、500里;⑪、邻州;⑫、本州牢城;⑬、本州州城。后十二种逢赦之后,可移向较近地区或免罪释放。刺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魏晋时期屡议恢复肉刑,但肉刑一直没有真正恢复,宋代无恢复肉刑之议,却承五代之制实际地恢复了古代肉刑中的黥刑。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为针刺,刺墨的位置有刺面、刺额角和刺耳后的区别。刺墨的纹络也有不同,有的刺字,有的刺其他图形。如对强盗罪不处死刑的,于额上刺“强盗”二字,这与南朝宋刺“劫”字同出一辙。对一般犯盗罪的,于耳后刺环形。对应当受流刑、徒刑者刺成方状,应当受杖刑的刺成圆状。刺墨的深度也有几种不同情况,一般依发配地区的远近而定。配本城的刺四分;配牢城的刺五分;配沙门岛和远恶州军的刺七分。开始,刺配不分尊卑贵贱,凡犯必刺。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比部郎中、知房州张仲宣坐枉法赃应绞,按贷死之法,应杖脊配海岛。知审刑院苏颂援古“刑不上大夫”之意为其说情,以为张仲宣为五品官,有罪应处死亦得乘车就刑。如果加黥使为徒隶,对张这个罪人倒也不算过分,但恐因此而有损高官权贵的尊严。神宗准其奏,遂免张仲宣杖、黥,只流放贺州。从此,凡命官犯罪不加杖决、刺面,因而他们也就免受针、杖这种刑具之苦。此外,田主殴杀佃户应配役者,一般也是配而不刺。按宋太祖时所定制度,刺配除配前决杖外,配犯到达配所还要吃杖,一般要打一百杀威棒。但这一百杀威棒,只要有钱,托人说个人情都可免罚。如林冲凭了柴进的书信,又兼送给管营等人一些银两,这一百棒便“权且寄下”。其实,一般不再执行。古代监狱中这种送钱免罚的开后门风,对后世起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以至于发展到现在办什么事都得送钱,不送钱什么事都得泡汤。
 
五代行刺配之制后,除宋代广泛采用外,辽亦援用。辽圣宗统和二十九年(1011)发布诏令,凡犯窃盗罪三次者黥额,徒三年;犯四次,黥面,徒五年。这是黥刺与徒刑并用。兴宗时对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又黥其面。这是三刑并用。金代辽之后有“刺字充下军”之刑。元代刺刑有同流刑并用的,也有同杖刑并用的。如以某人子孙为首同他人发掘祖宗坟墓、盗取财物的,以恶逆罪论处,虽遇赦,仍要刺字徙远方屯种。发冢得财不伤尸体的,杖一百零七,刺配。
 
南朝行黥徙之法,后晋创刺配之制,黥徙、刺配不仅遭受道里流放之苦,也受针刺之辱。其后历代统治者几乎都曾讨论过犯人自新,都曾考虑到犯人一旦受刑,终身受辱,难以为人。但他们同时考虑的是如何禁止臣民的犯罪,如何有效地控制犯了罪且还会再犯罪的人。他们一方面想做仁圣之主,同时又朝思暮想如何来镇压人民危害其统治地位的活动。二者不可兼得。而两种想法,两种追求相比较,自然是后者压倒前者。这些君王宁可不做圣君,但不能不镇压反抗者以保住自己不圣之君的地位。他们宁使犯人终身受辱。不得重新做人,但不能不对罪犯采取尽可能把握的控制手段。所以,从采、辽一直到明、清,刺配之刑相沿不废,直到近代,清末修律才最后废除了这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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