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锤、碎瓦、砖块、木杠
施于足的拷讯刑具,除了夹棍以外,古代施于足的拷讯酷刑和拷讯刑具还有:
敲压脚踝。此刑至迟在南北朝时已见记载,开始仅仅是“用方材压……踝胫”(《宋书·佞倖传》),亦简称为“压踝”。到隋唐时,酷吏多用此法讯囚,如唐代酷吏李嵩等所用的酷刑中,即有“方梁压踝”。唐肃宗时,有个被诬为“阴通史朝义”的胡贾康谦曾受此酷刑,“按之两宿,鬓发皆秃,膝踝亦拷碎,视之者以为鬼物,非人类也”。后来,逐渐演变为用锤、棒敲击胫骨,受刑者的脚踝在敲击之下的痛楚更甚于“压”。《活地狱》中说:“先提上一个人来,把这人按倒在地,一人揿住他的上身,一人揿住他一条腿,再用一个人把他裤脚卷起,除去袜子,却拿一只手扳牢他的脚,把脚踝骨露在外面。那个拿钉锤的人,就照准踝骨上一块骨头,一五一十打个不了。诸公可知,这块骨头是经不起打的,始而痛,继而麻,到得后来,只有痛无麻,一下下都痛到心里去。一只打完,再打那一只,每只打不上二三百,不但皮破血流,骨头亦早已碎了”。道光三年,贵州司有个贺文魁被人诬告窝匪行窃,审讯中竟被用捶衣木棒敲打脚踝丧命。
跪碎瓦。唐代酷吏讯囚,有“碎瓦搘膝”的酷刑。措,支也,意为支撑。搘膝,即膝跪碎瓦片上。这里跪碎瓦是一种拷讯刑罚,碎瓦自然也就成了刑具。元朝至元二十年御史台的牒文中说:“比年以来,外路官府,酷法虐人。有不招承者,跪于瓷芒碎瓦之上,不胜痛楚,人不能堪。”可知此刑至元代仍在使用。到清代,此刑已是热审时的法定拷讯手段之一了。当时的酷吏还在此基础上变本加厉,或以烧红的铁链子让犯人跪;有的则在犯人腿弯上加压杠子。
干榨油。前文已经提到宋代有一种“超棍”的酷刑,其法是将受刑者“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受刑者“痛深骨髓,几于殒命”。当时还有一种叫“干榨油”的问供手段:“缚人两股,以木交压”,施刑手法与“超棍”类似。明代有“痛楚十倍官刑”的“干榨酒”,从名称上推测,应即此类的拷讯刑罚。旧时农村中榨酒,以蒲包盛酒糟,上加木板,再用粗木杠加重压,酒糟中的酒沥便被榨出。刑罚之名为“干榨”,施刑情况当与榨油、榨酒相仿。后来的压杠子酷刑,似由此衍变发展而来,所以“干榨油”这种刑罚的刑具应是木杠。
站砖块。站砖是一种专对女犯施用的酷刑,其法是把缠脚女子的鞋、缠脚布去掉,让差役架着她赤足站砖。古代女子缠脚后,脚骨头畸变,不穿鞋、不裹脚根本无法站立,据《活地狱》第十八回中描绘,“站上去不到半点钟,朱胡氏觉得自己身子好像重得很,那只脚就有点支撑不住;又停一刻,只觉得身子有几百斤重;再过一刻,竟像有千斤之重。试问她那只缠过的脚,如何承受得起呢?先不过两腿发酸发抖,后来竟其大抖起来,身子亦就有点歪斜,无奈两旁有人架住,不能由己。再站半天,只见她脸色改变,冷汗直流,下面的尿早从裤脚管里直淌下来。”等到放下来,“朱胡氏已经同瘫子一样瘫在地下,不能行走了。”
由上观之,棒锤、木杠、碎瓦、砖块皆可成为刑具,这充分暴露了古代酷吏们的残忍和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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