棍棒
历代拷讯犯人,常用的刑罚是拷打。拷打也叫拷掠、拷捶或榜掠,所用的刑具主要是棍棒。打的数目未有定规,常常是边打边问,直到犯人受打不过,愿意招认为止。行刑时往往把人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如果犯人在一次拷打之后不招供,就将他收监关押,下次审问时还要再打。
秦代官吏审案时已经习惯于使用棍棒拷打。秦二世胡亥二年(前208),赵高诬陷李斯和其子李由谋反,将他们逮捕,亲自拷问,用棍棒拷掠达一千余下。最后李斯不胜其痛,屈打成招,就承认了谋反的罪名。赵高又派亲信假扮成御史、谒者、侍中等复审李斯,李斯不知是计,向他们申诉冤枉,赵高得到报告,又命令对李斯进行更严重的拷打。后来二世胡亥真的派人检查李斯的口供是否属实,李斯接受前次的教训,一口认定自己要谋反,不敢再翻案了,于是便被判为死刑,腰斩于咸阳。临死父子相抱大哭,后悔当官,想回家驾鹰逐兔而不可得,甚可哀也。考李斯之死,源于拷讯。李斯曾为丞相,位极人臣,尚受如此非刑拷打,一般的囚犯就更惨了。
西汉时期,刑讯之风未息。一次刘邦率军出征,路过赵地,冷淡了赵王张敖,这引起赵相贯高的不满,他便请求张敖在刘郭回师过赵时杀害刘邦,这个计划因刘邦回京未经赵地而未得逞。但却有人将这个未实现的计划向刘邦报告。刘邦得知此事,即把赵王张敖、赵相贯高等逮捕。审讯中贯高一口咬定是他自己设的计,与赵王无关。刘邦早就想除掉所有的异姓王,有此机会怎肯善罢甘休。为了让贯高说出是赵王授意害刘邦的话,断狱官对贯高“榜笞数千,刺剁,身无可击处者”,但贯高“终不复言”。剁,也是刺。《汉书》应劭注云:“以铁刺之,又烧灼之。”这种拷讯手段是极残酷的,但贯高和李斯不同,不愧为一条硬汉,他熬过了百般苦痛,却保护了赵王张敖,贯高青史留名,受人敬仰;李斯身为将相,威震邻国,扬名天下,临死却现出一副软骨头,加之又献焚书之策,实为历史罪人,吾不以有李斯这老乡为荣。
东汉更不乏以极端残忍的手段刑讯逼供的事例。有一个叫缪彤的地方官与县里一群小吏一起被诬陷入狱。由于狱吏的百般拷打,其他人都“畏惧自诬”,惟缪彤虽“掠拷苦毒,乃至体生虫蛆”,经受了长达四年之久的折磨,始终不承认有罪。和帝时,著名酷吏周[纟+亏]滥用肉刑,对犯人动辄用棍棒加以拷掠。永元六年(94),和帝刘肇亲自到洛阳视察狱讼情况,看见有两名犯人被棍棒拷打死于狱中,身上都生满了蛆虫,和帝责备周[纟+亏]失职,给了他降级的处分。
唐代对拷打犯人的时间、次数等作了某些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认真执行,不少官员用棍棒拷打犯人仍然惯用狠手。开元年间,洛阳县尉王钧和河南丞严安之,用棍棒拷打犯人时惟恐打不死,而且,他们总是让行刑的衙役朝着伤口的红肿溃烂处猛打,看见犯人皮肉开裂鲜血淋漓就大笑不止。
还有的酷吏用的杖具是特制的。明代成化年间监察御史王琰巡按苏州时,将大毛竹剖开,做成竹板子,名叫“番黄”。用它行刑,许多人打不够数就气绝身亡,侥幸不死的,也必须请医生用细镊子小心地取出烂肉中的竹刺,然后理疗敷药,清除淤血,卧床数月方能痊愈。有一天,王琰去无锡巡视,一个和尚来不及回避,冲撞了他的仪仗,他立即下令用“番黄”杖笞和尚,和尚不一会儿便死去。王琰大怒,骂他装死,喝令继续打,那和尚终于没有再醒过来。后来,王琰被提升到朝中任职,得罪了宪宗朱见深,在午门尝到了受廷杖的滋味,结果在受杖两天后便送了性命。这应验了“恶有恶报”的箴言。
中国历代的法律都是软法律,在法令条文的幌子下,实施的皆是长官意志,即使是在衙门当差的人役们,不知哪句话冒犯了官长,就要受到杖笞。唐代杜牧诗曰:“参军与县尉,尘土惊劻勷。一语不中沾,鞭篁满身疮。”这首诗集中反映了这种情况。隋代的崔弘度有一次正在吃鳖肉,八、九个人在旁边侍候,崔弘度一个个地问他们:“鳖肉味道佳美吗?”侍者平时就怕他,都迎合他说:“佳美”。哪知拍马屁也拍错了地方。崔弘度大骂道:“蠢奴才,竟敢骗我!尔等没有吃这鳖肉,哪能知道它的味道美不美?”喝令把他们每人用棍棒重责八十。当时京师长安有谚语说:“宁饮三升醋,莫见崔弘度。”可见当时人们对这位姓崔的酷吏是何等痛恨。与崔弘度同时的著名酷吏燕荣,在任幽州总管时经常对手下人进行杖笞,一次责罚的数目竟多达千数,被打的人鲜血淋漓,他在旁边饮酒吃肉,神态自若。有一次,燕荣出外视察,看见路旁丛生的荆棘可以制作笞杖,就叫人当时制作一根,并随意抓来一名随从来试试这杖是否好用。那人辩白说:“我没有犯罪,为什么打我?”燕荣说:“今天打了你,以后你真的犯了罪,就用今天打的数目来顶替,不再打了。”过了不久,那位随从果然因犯错应该受笞杖,他立即提出:“前次我已挨过了,老爷您说再有罪就不再打,因此今天不能打我。”燕荣斥责他说:“你没犯罪时尚能受杖,现在犯了罪不是更应该受杖吗?”于是不由分说,把那人用棍棒又打了一顿。后因燕荣赃秽狼藉,被征还京师赐死,受到了应得的惩罚。明朝万历年间,有个叫陟经济的人任湖州太守,他有个毛病,最讨厌乌鸦叫,若在衙门里偶尔听见院中有乌鸦叫,就会将衙役用棍棒痛加杖笞。因此,当时人们便给他送个绰号“陈老鸦”。
有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用棍子或板子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人犯有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有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有难堪的精神侮辱。行刑时,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的行刑完毕,仍不许妇女穿裤,即把其拉到衙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家后便寻了自尽。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嬉笑取乐。有的妇女羞辱难忍,当场碰死。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师,他的妻子、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曾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热衷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妇女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女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清代裸杖妇女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平阳县令朱铄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件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予以杖责,又让衙役用杖头捅入妓女的阴户。朱某还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朱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刹住当地的嫖娼之风,但其手段未免太过分了。另外,光惩治妓女而不惩治嫖客也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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