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身的刑具
1.木手。这是木制短棍刑具的一种,由古代酷吏发明,除把柄外另一头雕刻成手状,故名木手。也有雕刻成虎爪形状的,因此也称为“爪手”。一般长不足二尺,径粗三寸左右,用坚硬木头制作,有的还要用桐油或兽油浸泡,光亮不裂。这种刑具使用起来方便灵活,而且便于携带,古代官吏多将其佩带于腰间。官吏用它可打犯人全身的任意部位,往往能把人打成残废或者打死。
2.站笼,又称立枷,是明清时的刑具。《明史•刑法志》记载:“自刘瑾创制立枷,锦衣狱常用之。”清朝也沿袭使用。这种刑具使用时,有的用笼上的口卡住囚犯颈部,使其昼夜站立,直至死去;有的先在脚下垫上东西,用笼口卡住脖子后再撤出所垫之物,致使囚犯悬空窒息而死。清代多用其押解犯人示众,站笼旁边有招牌,写明犯人姓名和罪行,将其至于衙门前或闹市,或带其游街。犯人被锁在站笼里面如同困兽一样,头露在外面,任人观看,有羞辱之意。
3.老虎凳。这是起源于清代的一种用于全身的刑具,起源虽晚,流传却广。使用这种刑具时,将犯人绑在一条板凳上,胸部绑一道,小腿上也绑一道,头发被束牢,然后将犯人双手反绑于凳下,把砖硬塞进犯人腰底下,渐次加塞到两块以上,有的甚至加塞到四块还不罢休,又要强搬双脚垫砖,这样往往会导致犯人脚骨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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