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部的刑具
1.木墩。是最早用于拘束行动自由的脚部刑具,一般是在厚木上凿穿两孔套在脚上,为防止犯人脱逃,也曾被用来施刖刑,即将犯人的两脚伸入木墩的两孔中,使其动弹不得,然后对其行刑。
2.脚镣。起初时脚镣是木制的,后也称桎,使用时一般将两块木板相合于足踝处,有时用其禁锢两足执行斩止的刑罚。汉朝以后,金属所制的镣铐逐渐普遍起来。使用时,将两个环状铁制品套在脚上,束缚住犯人后,在两环之间锁上铁锁,从而限制犯人行走自由,有效地防止了其逃跑。明朝规定“镣链环重三斤”。
3.跟脚,也称脚踏球。起源于沙皇俄国等欧洲国家,是专门限制罪犯自由,避免其逃跑的刑具。我国清末,这种刑具随着沙皇俄国侵略者传入我国。18世纪末时,外国在中国建立的监狱中有此刑具,用来迫害中国人。它由铁球、铁链、铁锁三部分组成,重达十公斤左右,最重时可达近五十公斤。这种刑具同铁脚镣相似,但更具灵活性,可视犯罪轻重,少的只带一个球,最多的每只脚可戴三至四个,让罪犯寸步难行。
4.夹棍,也叫夹棒、脚棍、檀木靴等。这种刑具主要用于刑讯中,是用木棍和绳索构成的一种夹压脚踝的刑具。两根夹棍三尺多长,在离地五寸处贯穿铁条。刑讯时,把棍直竖起来,然后把犯人的脚放在中间,束紧棍子上的三道绳子,用一根棍贴紧脚的左面使其不能移动,再用一根长六七尺、宽四寸的大杠,从脚右面猛力地敲足胫。使用这种刑具,往往使受刑者腿部受伤,甚至夹碎踝骨,造成残废。
元芳,你怎么看?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