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部的刑具

1.枷。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起源于商周之间的梏刑具。梏刑具是用圆木夹脖子形成的夹具,发展为后来的由两块木板合成的枷刑具。这种刑具始于晋代,并一直沿用至清代,在其长达一千五百年的历史中,其规格、重量、样式也不断变化,时重时轻、时大时小。用途也更加广泛,有的利用枷的功能,将其施用在手上、脚上。从所用材料上看,除了以木头为主外,还有的用铸铁、皮革等制成,也有用绳子铁链配置的。一般木枷由一个人戴,也有一枷两人戴的,还有三人戴的。
 
隋唐以后多用木枷,且各朝代的枷皆有定制。据《唐六典》规定,枷长二尺五寸以上、二尺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唐代的枷只有长短厚薄的规定,没有轻重规定。而宋代规定了枷的重量等级,起初分二等,二十五斤的一等,二十斤的一等,宋真宗时增加十五斤的一等,共三等。明代枷的规格与唐宋略有不同,据《明律•狱具图》规定:“枷长五尺五寸,头阔一尺五寸,以干木为之;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十五斤。”
 
明清时还有一种刑罚叫做枷号刑,即在犯人应受的戴枷刑罚之外还要加上枷号刑。起初,判徒刑一年的,枷号刑二十天;徒刑两年的,枷号刑二十五天,每等刑依次加五天。应充军附近的处枷号刑七十天;远一点的处枷号刑八十天;最远的则要服枷号刑九十天。到后来变成各种犯罪都要处以枷号刑,逐渐成为专门刑罚之一。康熙八年后,枷号的时间不过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后来竟有按年计算或永远的枷号刑,那时的枷重达七十斤,轻的也得六十斤。到了乾隆五年才更改规定,应枷的犯人一律戴二十五斤的枷,但到清嘉庆皇帝后,重枷又规定为三十五斤。
 
2.钳。是束缚犯人脖颈的金属制戒具。山西侯马发掘出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墓葬中,有的殉葬者脖子上便戴有铁钳。汉代的“髡钳城旦舂”刑罚,就是剃去犯人须发,给其加戴铁钳,并强迫其服城旦劳役。古代的钳并非锁链,而是一个直铁棍穿一个近半环状不能轻易弯曲的铁弓。据《晋律》规定,钳重二斤,而唐宋的钳重量轻于晋制。清代的钳常与索一起使用,索即铁链。钳索相连,长七尺,重五斤,对犯人的束缚比单纯的钳重得多。
 
3.绳或帛。最早的绞杀是用丝绢来实现的,逐渐演化成了用绳子和铁索,其刑罚名称也变为绞刑。
 
4.砍头刀等斩首刑具。斩首是砍掉头颅,使犯人身首异处的死刑,其所用刑具多为利刃和利斧,明代后多用砍头刀,因刀把上铸有黄铜鬼头雕像,故也叫鬼头刀。砍头刀是专门用来斩首的刑具,刀身比一般军用刀宽重,有的刀背上配有一撮红缨作为刑罚辟邪之用。刀把长八寸多,为刽子手专用,平时用黄绫布包扎,存放在官府指定地方,用时取下用酒消毒。刽子手砍头的技术要有专门的训练,对犯死罪的犯人脖子粗细要有充分了解,行刑时用刀部位、用力轻重都有严格要求,砍头时只允许“一刀成”。刽子手行刑之前一般先喝酒,为的是壮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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