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夷与连坐

一个人犯了罪,惩罚这种犯罪的刑罚是只及犯罪者一身,还是连及他人,这从战国以来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当人们还没有最后摆脱氏族制度的影响,还不是以独立的个人身份参与社会生活时,国家对一定的犯罪行为的惩罚常常是连及未参与犯罪的其他人,也就是一人犯罪罚及子孙。参夷和连坐便是古代刑罚中一人犯罪罚及他人的制度。
 
参夷,即夷三族,又称为族刑,即一人犯罪则灭绝三族。战国时期,秦、楚等国都有族刑,如楚灵王时“囚庆封,灭其族”。对于三族,大多数限于父母、兄弟、妻子。汉初时沿袭秦朝旧制,法律上有三族刑。汉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除去了三族罪,在法律上也废除了三族刑。但是,法律上虽无三族刑,汉统治者却常常以族刑处罚谋反大逆之类的罪犯,如《汉书》记载,主父偃被族,郭解“大逆不道”被判族刑,晁错犯“大逆不道”,“当腰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这也为族刑。
 
连坐是战国时期广泛采用的法律制度,即一人有罪连及他人,其与族刑不同:第一,族刑被连及者皆受死刑,而连坐连及者有的受死刑,有的不受;第二,因族刑连及者自身没有责任,只因与犯罪者有血缘关系才受到处罚,而被连坐者则往往负有国家赋予的某种法律义务。如商鞅变法时,实行邻伍连坐,把百姓编入什伍,使同伍人相互监督,一家犯罪,其他四家负有监督责任,如果不举告就要受处罚。秦代除有什伍连坐之外还有军事连坐、全家连坐、因职务发生的连坐等。《史记•范雎蔡泽列传》:“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意思是上级对其所任用的官吏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否知情,都要负连带责任。
 
汉代废除族刑后,连坐法在全家连坐上有了新的发展,被统治者用来惩罚他们最仇恨的人,或他们认为最严重的罪犯,虽然族刑的使用并未杜绝,但连坐已逐渐起到了代替族刑的作用,这时的连坐也称为从坐、株连、缘坐。
 
基本上代替了族刑的连坐,大多适用于谋反等大罪,在历朝历代都不曾中断使用,只是有的朝代使用较为宽缓,罪及面较窄,如《唐律》对于谋反大逆罪规定只有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绞;有的朝代使用则较为严苛,如《明律》对于谋反大逆罪的规定为,本人凌迟处死,受连坐的祖、父、兄、弟、子、孙及同居之人(不分同姓异姓)、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贯,也不管是否有病、残废),只要十六岁以上的人一律处斩,可见株连范围之广。
 
有的统治者对连坐之刑的使用还变本加厉,尽可能地扩大株连的范围,即有所谓的株连七族、九族、十族之罚。隋炀帝在位时,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数动,赋役滋繁,致使百姓衣食不保,相继举兵反隋。后来杨玄感谋反,隋炀帝不仅将其本人杀掉,且罪诛九族。明代,朱棣凭借武力从建文帝手中夺取帝位,命方孝孺为他起草登基诏书,方孝孺因其篡夺帝位,将笔扔在地上,拒不起草。朱棣对此十分恼火,威胁他说:“难道不怕我灭掉你的九族吗?”方孝孺回答说:“就是灭十族我也不怕。”朱棣恼恨至极,除方孝孺的九族外,又将其门生收为一族,并加以诛戮,在中国历史上创造了灭十族的最高记录。《明史•方孝孺传》说道,方孝孺之死,宗族亲友前后坐诛者数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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