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死刑

这里所说的法外死刑,主要指从未进过法典的死刑,也就是在整个古代社会不管哪个朝代都没有或极少将其规定为法定刑罚的死刑。这种刑罚没有一定的规定,常由君王和酷吏随意来做。
 
1.炮格,也叫炮烙。这种刑罚就是先在铜格上涂油,在它的下面生火,让犯人在铜格上行走,犯人不堪灼烫,便会失足坠入火中烧死。据传这是夏代暴君桀看见蚂蚁爬在烧热的铜斗上,爪被烧烫坠火而死而发明的酷刑。夏朝的谏诤之臣关龙逢“歌而赴火”,就是死在炮烙之刑下。其后,元代也曾使用过炮烙这种酷刑。
 
2.醢(hǎi)。是一种把人做成肉酱的刑罚。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商纣王统治时期,一位叫九侯的大臣把自己非常漂亮的女儿送给纣王做妃子,可九侯之女不喜欢荒淫糜烂的生活,这使纣王十分恼火,他不仅把九侯的女儿杀掉,而且对九侯施以醢刑。醢刑最开始时是把人活着放入臼中捣死,但后世多为先将人杀死甚至肢解再施以捣烂之刑。这种刑罚后世也不多用,但据《元史•世祖纪》记载,至元十九年(1282年)三月,益都千户王著对阿合马蠹害民的行为十分不满,便与高和尚合谋将其杀掉,这触犯了当时君王的利益,于是世祖将王著、高和尚杀之于市,并加醢刑。
 
3.脯。本指干肉,作为刑罚就是把人做成肉干,即暴尸。这种刑罚也是在商纣王时使用的。商纣王对九侯施加醢刑时,大臣鄂侯出来谏阻,陈述不应该对九侯加刑。纣王不仅不听其劝说,反而迁怒于鄂侯,对其实施脯刑。此外,传说纣王还曾“杀鬼侯而脯之”。
 
4.烹。这种刑罚就是用鼎镬之类器具将人煮死,俗语“下油锅”之说,即与此类似。商纣王为试试周文王是否为众人所说的圣人,便将其在商做人质的儿子伯邑考烹为羹送给文王吃。
 
烹这种刑罚在春秋时使用较多。中山之君曾烹乐羊氏,齐威王曾烹阿大夫。秦朝的大辟之刑亦有镬烹之刑。汉代的董卓曾烹李渂、张安,据说二人临入鼎时说:“不同日期生,乃同日烹。”汉以后则较少用此刑。
 
5.剖心。这是一种将犯人的腹部剖开,将其五脏六腑取出致使人死亡的刑罚。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商纣王不事政务、荒淫无度,比干屡次进谏,纣王早就听得不耐烦了,便以看看比干的心是否有七窍为由,将比干的心挖了出来。秦人的剖腹之刑与商纣王的剖心类似,秦惠王曾剖开一个人的肚子看他到底有没有偷吃御桃。宋代也曾用过此刑,《宋朝事实》卷十六记载: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大宋官员就对广西少数民族起义的领袖施以剖腹刑,而且还嫌不满意,剖腹之后又施醢刑。
 
6.笞杀。所谓笞杀就是用笞杖将人打死。战国以后,法有笞刑,但没有笞杀之刑。汉高祖时,曾将楚降臣丁公下吏笞杀。后来的汉灵帝时,也曾将上书攻击党人的永昌太守曹鸾行使笞杀之刑。宋辽时期使用这种刑罚较多,如宋太祖时李瑶、董延谔等都被杖打死。辽时,五院长官皆可杖杀部下、百姓。辽圣宗时,曾批判这种刑罚太过严酷,并因此罢免了一位官员,此后,官吏们便不敢使用此刑。
 
7.囊扑。这种刑罚就是把人装在囊袋中打死。秦始皇时,赵太后与一名叫嫪毐的人私通,并生下两个孩子。秦始皇知道这件事后,将嫪毐车裂,把太后所生的两个孩子囊扑而死。历史上使用此种刑罚的只有这一记载。
 
8.焚。这种刑罚就是把人捆绑着放在火上烧死。汉时篡位称帝的王莽专政期间,唯恐别人不服,对那些对他表示不满的大臣就使用过“焚如之刑”,他曾以这种方式将陈良等人处死。汉之后用这种刑罚的极少,却常见焚尸。如北齐后主武平五年(574年),南安王思好造反,尚书令唐邑率兵征讨,思好兵败后便投水自杀,唐邑并未善罢甘休,他们不但没有放过思好的妻子,还将思好的尸体焚毁。后来金海陵汤王也曾使用过焚尸之刑。
 
9.凿颠。这是一种用器械击人的头顶使人死亡的刑罚。《汉书•刑法志》中说秦朝的大辟有凿颠一刑。
 
10.断背。即把犯人从背部砍断以致其死亡的刑罚。晋文公时,因颠颉在其宣明法纪的集会上迟到,便将其处以断背之刑。此刑与腰斩相近,但较为罕见,除此例,以后也未见使用过。
 
11.射杀。即用箭将人射死。《汉书•王尊传》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儿常以母为妻,其母来王尊处告发。而法律却没有规定此罪当如何处罚,因为这事太有伤风化,而这种行为又是罪不容诛,因此,王尊便以法外刑制裁,下令将不孝之子悬挂在树上,让五个骑兵将他射死。
 
辽代也用过此刑罚。一个叫肖古的女巫,向辽穆宗进献“延年药方”,须用男子的胆汁调和。穆宗使用此方数年,杀人甚多,却没见延年之效,便知自己受骗,将肖古射杀。
 
12.投崖。这是辽代使用的一种刑罚,即把犯人从高崖之上抛下,将其摔死。据《辽史•刑法志》记载,辽代对一些身份高贵又犯了重罪的人,为维护其身份和尊严,一般不在公众面前执行死刑,而是采用“投崖”的方法将其处死,或强迫犯人自己投崖自杀。
 
13.多刑并罚。古代有不少暴君酷吏还使用对一人施加多种酷罚而致其死亡的残酷刑罚。隋炀帝时,有大臣向他进谏阻止他巡幸,炀帝便先把谏者的腮帮子割坏,再将其斩杀。五代时期,有一种用铁刷致人死亡的刑罚。对犯罪的人,先把他放在铁笼里,在笼外点火,然后用铁刷刷剔他的皮肉,使人在铁刷剥刺之下在铁笼中挣扎,最后在烈火中毙命。更有甚者,十六国时期,石季龙对太子宣用了这样的刑罚:先用铁环穿入他的下巴然后锁上,而后垛一柴堆,在柴堆之上竖一个带辘轳的木杆,辘轳穿上绳索,在柴堆上倚靠一个梯子,然后将太子的头发拔掉、舌头抽掉,再牵着他由梯子登上柴堆,再将辘轳上的绳子穿入他下巴上的环,将他拉起吊上,然后再砍断其手足,挖出眼睛,最后剖烂其腹部。这些惨绝人寰的兽行已无可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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