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死刑

死刑,即将犯人杀死,剥夺其生命,使其再不能凭自己的力量供奉先人、建造家园、创造财富、养老扶幼,享受人间的欢乐,这是最重的刑罚。由于将人处死的执行方法多种多样,因此古人又按其不同的执行方法给予其具体的称谓。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历史上,统治者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死刑对臣民的威慑作用,最有效地惩罚“不忠不孝者”及其他罪人,不断创造、变换死刑的执行方法,不仅有法定的,还有法外的,不仅有个人的,还有家族的,如此种种,在我国古代灿烂的文明史上也留下了无比血腥的记录。下面本书就将几类常见的做详细介绍。
 
这里的法定死刑,是指曾被明确写入法典的死刑,以下是几种古代常见的法定死刑。
 
1.枭首。即把罪人的脑袋割下来,将其悬挂在木杆上面的刑罚。因为与枭这种鸟死时的情况相似,故称这种方法为枭首。最早见于商末,据《史记•殷本纪》记载,暴君商纣王便是被周武王以枭首之刑处死的。秦朝将枭首定为法定刑罚。《秦会要补订》中有:“悬首于木上杆头,以示大罪,秦刑也。”汉代承用秦朝的枭首之刑,彭越等人便是受此刑而死的。魏晋以后继续使用。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年),废除了此刑,此后法律再没有这种死刑方法。但帝王们也偶尔以之泄愤,如宋钦宗靖康元年(1126年)将童贯以此刑处死。
 
2.腰斩。就是将罪人拦腰斩断的刑罚。执行这种刑罚要先使受刑者脱去衣服,伏在砧板之上,然后由刽子手用斧钺之类的工具将人拦腰斩断。春秋时期就有腰斩刑,秦的腰斩刑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商鞅曾下令:“不告奸者腰斩。”战国时期腰斩刑使用较多,以至于人们常以“腰领不属”表示受死刑。汉代腰斩是三种主要死刑执行方法(枭首、腰斩、弃市)之一,晁错、吴章、霍禹、赵广汉等皆受腰斩刑。魏晋时还沿用,到隋唐时便被废止。
 
3.弃市。即在市这样的人群较为集中的地方将人处死,其目的在于儆吓旁人,可以算作一种恐怖宣传。弃市的方法自秦代就有,南朝宋、齐、梁、陈,北朝魏均将弃市定为法定刑,而北齐、北周及隋唐以后的法律中,便不再有此种刑罚。弃市存在时,其致人死亡的具体办法不确定,有的为当众斩首,有的则当众使用绞刑。
 
4.绞。绞刑是以绳悬吊而死,也称缢。北齐、北周时的法定死刑,隋唐也继承下来。绞刑最早见于春秋时期,在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绞刑是用绳索捆住犯人脖子而悬吊,使犯人窒息而死。而明清时的绞刑是让行刑者用绳子勒住犯人的脖子,使他死亡。
 
5.斩。就是用刀斧等利器将犯人的脑袋砍下的刑罚。汉朝的弃市刑则为当众实施斩刑。《晋律》的死刑为三等,第二等就是斩刑,如张斐的《注律表》中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由于斩刑使人身首异处,好像木头断了而分异、殊绝,因此,五代常用殊死来指代斩刑。北齐大辟有四等,其中“斩刑,殊身首”。“绞刑,死而不殊”。可见绞、斩是以是否身首分离而区别的。
 
6.磔(zhé)。这是一种碎裂人的肢体而使之死亡的刑罚,该刑不仅要碎裂犯人的肢体,而且还要暴尸。春秋时期便有使用磔的记载,秦汉均将其定为法定死刑。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改磔为弃市”,在法律上废除了磔刑,但后世统治者有时却仍然使用此刑。
 
7.车裂。与磔类似,车裂是把犯人杀死又将犯人肢体割裂。商鞅就是被秦惠文君杀死后车裂的,造成秦二世亡国的赵高被子婴刺死后,也在咸阳被车裂,还有刺秦王未遂的壮士荆轲,被秦王嬴政车裂。
 
车裂之刑春秋时便有使用,汉代时也并非法定刑。三国时期,东吴孙皓曾对张俊施以此刑。其后,北魏、北齐、北周都有车裂刑。其中北齐、北周最重的死刑均为车裂。隋朝制定新律后,废除车裂之刑。
 
8.定杀。也称沉河,这种刑罚就是把犯人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溺水而死。在秦朝,定杀主要用于有麻风病而又犯了罪的人。秦之后,北魏也有“沉渊”刑,主要施用于巫蛊者。
 
9.戮。这是一种既对犯人进行羞辱又杀掉他的刑罚。此刑由来已久,早在夏代就有“弗用命戮子社”的命令。春秋时期出现戮尸刑,即死后戮。战国时期既有生戮又有死后戮。汉以后便无此法定刑,但是,统治者有时对自己十分痛恨但又已离开人世的人也施此刑,魏、晋、辽、元等朝这样的例子很多,就连盛世唐朝也有“剖棺鞭尸”之事。而到了明朝,《明律》对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一家三人等罪又规定了“剉碎死尸”的刑罚,戮尸又成了法定刑。据史料记载,清朝王室多尔衮死后也曾被鞭尸。
 
10.赐死。也称自裁,是君王命令有罪的人自杀的一种刑罚,此刑只适用于地位比较高、功劳非常大,又没有严重罪行的权贵、功臣。如秦国久立战功的大将武安君白起,由于不听从君王的命令,秦王便让人赐他一把剑,令他自裁。这是封建社会在执行刑罚上表现出来的封建等级特权,是使皇亲国戚、功臣勋将虽受死但不致受到小吏屠戮,免为被百姓当面耻笑的委婉的处死办法。汉初,贾谊便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力倡“刑不上大夫”,认为大臣们犯了罪应让他们自杀,而不应交狱吏之手,也正是根据这种理论。后世多有“赐剑”之事,来让有身份有地位并曾有贡献的人自裁。
 
11.具五刑。这是秦汉时期使用的一种刑罚,即将多种刑罚集犯人之身。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具五刑是对应受族刑(本章第三部分将具体介绍这一刑罚)者施用的特种刑罚,而且不仅在犯人身上使用“黥、劓、刖、宫、辟”五种刑罚,还包括醢、笞杀、断舌等非法定刑。秦朝李斯被赵高诬蔑谋反时就被施以具五刑的处罚,同时还被腰斩,若如《汉书•刑法志》记载的一样,则在李斯身上使用了九种刑罚。
 
由于具五刑是专门对受族刑的人使用的一种刑罚,而汉文景之后无族刑,具五刑便成了法外之刑。魏晋的法律有株连的制度但没有族刑,后来晋武帝又下令“除三族刑”,具五刑便逐渐不再使用。宋明以后偶尔也用族刑,但是否使用具五刑,则再无详细记载。
 
12.凌迟。这是另外一种在一个人身上施加多种残酷刑罚并剥夺人生命的死刑,在这一点上与具五刑相似,但二者无继承关系。据陆游《渭南文集》记载,凌迟之刑最早出现在五代,宋辽时期多使用。宋初并无此刑,宋真宗还一度不允许使用此刑,直至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荆湖地方有人杀人祭鬼,仁宗才怒下诏书,对首谋者及主犯,凌迟处死,从此开了宋代使用凌迟的先例。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曾对李逢、刘育、徐革等处以凌迟刑。明朝在《明律•名例律》中规定,死刑为绞斩二等,但在律内却有十三处犯罪规定使用凌迟刑。清代法律也规定了使用凌迟的条款,它除了继承《明律》对凌迟刑的十三处规定外,却劫囚、发冢、谋杀人、杀一家三人、威逼人致死、殴祖父母、殴伤业师、狱囚脱监以及谋杀本夫等罪,也规定适用凌迟刑。
 
凌迟刑的实施过程非常残暴,使人目不忍睹。据《宋史•刑法志》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断肢体是比古之斩止、断手更残酷的刑罚,而绝其吭是断其喉,与斩首无异。清代使用凌迟刑较多,对凌迟刑的执行也相对规范化。传说清代的凌迟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几等。二十四刀的执行方法是:第一、二刀割去双眉,第三、四刀割去双肩,第五、六刀割去双乳,第七、八刀割手、肘之间的肉,第九、十刀割肘肩之间的肉,第十一、十二刀割去两大腿上的肉,第十三、十四刀割去腿肚子,第十五刀刺心脏,第十六刀切脑袋,第十七、十八刀断两手,第十九、二十刀去两腕,第二十一、二十二刀断两足,第二十三、二十四刀去两腿。但不管是二十四刀还是一百二十刀,都非不可逾越的界限。明代武宗正德年间,对宦官刘瑾行刑时连续割了三天,共计四千七百刀,可以说是创造了此刑最高记录。清崇祯年间,对郑鄤割了三千六百刀,也称得上是“千刀万剐”了。
 
总之,凌迟处死刑各朝代没有统一的方法,但都极尽残酷。陆游曾评价凌迟的受刑者“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多么可悲,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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