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
奴隶制五刑中,有四种属毁人身体的肉刑,汉初文帝时被废除。自汉至隋唐,统治者又逐渐规定了几种新的法定刑来代替原来的五刑,被称为封建制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放刑和死刑。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一直通行,其中大多在之前就已存在,到隋唐才被正式确定为主刑和法定刑罚来使用。
笞,即笞打,击打使人受痛,行笞刑时一般打臀部、背部等部位。
笞刑在古代社会中早已存在,在用于国家刑罚的同时,也多用于一般教育所用的教刑,如李悝的《法经》曾规定对太子行笞刑:“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由于战国时的笞刑既是一种可随时使用的刑罚手段,又是一种可对正服刑者加施的惩戒手段,所以它的使用比较随便。秦朝时使用笞刑较多,它多用于对刑徒的管理,如服城旦舂劳役的人毁坏了官家的陶器、铁器或木器,制造大车时折断轮圈,主管者要立即笞打,按所毁坏的器物算,每值一钱笞打一下;笞也可作为工作中罚劣的手段,如秦《厩苑律》规定:用官家的牛耕田时,牛变瘦了,牛的腰围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服城旦劳役的人工作被评为下等的,每人笞打一百下。
汉初文帝、景帝改革刑罚制度,把笞刑变成了比城旦、鬼薪等劳役刑更重的法定常刑,并需要较严密的诉讼程序决定、以较正规的形式执行。起初,汉文帝决定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止为笞五百。而实践起来,由于笞数太多,受刑者常被打死。景帝时,又下诏将笞五百改为三百,笞三百改为二百,但在执行时还是经常出现行刑过程中人被打死的情形。因此,景帝再次减少笞数,将笞三百改为二百,笞二百改为一百。由此,汉代刑罚体系中便出现了笞刑两等。景帝时,笞刑的执行也更加规范,他定了“箠令”,规定了笞打犯人的箠的规格:长五尺、粗一寸,若箠是竹的,末梢粗半寸,竹节要削平;还规定了笞打的部位及执行笞刑的方法即笞打犯人臀部,而且不管犯人受笞多少,中间都不得更换行刑的人,一人受罚只能一人施罚。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仍采用汉景帝时的箠令之数,而笞打位置有所不同。如汉代规定笞打部位为臀,而北齐有鞭背;又如汉箠令规定对同一犯人行笞不得更换执行人,而北齐规定每打五十下换一次执鞭人。此外,北周时还常将鞭刑与笞刑并用,先行笞刑再加鞭刑。
隋唐时期,将笞刑列为封建五刑中的轻刑。唐朝时对笞刑又有了明确规定,将笞刑分为五等,自十至五十;执行笞刑的杖,长为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小头径一分半;执行笞刑,要腿与臀部分受等等。以后各代笞刑基本上都沿袭唐制。元代的笞数稍有变化,笞刑分为六等,自七至五十七,每十下为一等。为何起数为七呢?据说元世祖定制时,实行宽缓的政策,认为对犯罪无知的小民应该加以宽恕,“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因此笞刑便减了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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