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刑
宫刑,也称为阴刑、蚕室刑等,这种刑罚就是破坏人的生殖器官。实施这种刑罚,对于男性犯人则割去其外生殖器,而对于女性犯人则施以幽闭。对于幽闭,有不同的看法,比较通行的说法认为,幽闭即是将女子幽禁在宫中而不得外出;而另一种说法认为幽闭是用棍棒击打女性犯人腹部,把子宫压离正常位置,堕入腔道,使其不能交媾及孕育。
该刑罚起初主要适用于犯淫乱罪的人,即《周礼•秋官》中所述的“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因此宫刑有淫刑之称。后来,宫刑不仅对犯淫罪者使用,而且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重刑,可以对多种重罪使用。
宫刑起源较早,据《尚书•吕刑》说,黄帝、舜、禹时期的苗民发明了这种刑罚,当时称“椓”。也有传说夏代“宫辟五百”,意思是当时规定用宫刑处罚的罪行有五百条。周代也有“宫辟三百”的说法。秦代的宫刑使用较多,《史记》记载:秦始皇建造阿房宫时曾动用“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隐宫即宫刑。
宫刑也称腐刑。对于腐,一种说法认为受宫刑的人便不能生育后代,像腐朽的木头一样不能再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因此称为腐;还有一种说法则认为,受过宫刑的创口气味腐臭。而不管怎样,受过宫刑便不能生儿育女,因此古代有“公侯无宫刑”之说。因为公侯们身份高贵,为了不使其断子绝孙,便不给他们使用宫刑。战国时期,为了使某些有特殊身份但所犯之罪应当处以宫刑的人不受此刑,法律允许他们以钱物赎免宫刑。
汉初,宫刑被文帝废除。而在此之后,统治者又觉得有些罪行处死显得过重,而若不处死仅用徒杖之刑又不足以示罚,因此在宫刑废除二十年后又恢复了。汉景帝中元四年(公元前146年),宫刑成了宽赦死刑的替代方法,虽不是法定常刑,却为复活宫刑开了先例。汉武帝时,司马迁、李延年等均受宫刑。而此时,宫刑不再是死刑的替代刑,而是由皇帝临时决定使用的独立刑罚。直到东汉陈忠在汉安帝永初年间(107—113)上书请除蚕室刑,获准,这样,汉代才又一次宣布废除宫刑。
刑罚的文明程度常常是同统治者的文明程度相适应的。南北朝时期,南朝统治继承魏晋法律的传统,没有宫刑这种刑罚。而北朝,由于受了落后的少数民族的影响,宫刑成了其刑罚野蛮的标志。而北齐灭东魏后,受文明社会影响,统治者又一次废除了这种酷刑,但这还非古代宫刑的最后根绝。如清律《名例律》规定的“五刑”中虽然没有宫刑,但其对谋反大逆罪却规定,即使子孙确不知情,11岁以上的也要阉割(即宫刑)发往新疆给官为奴。
古代受肉刑的人一般都要为国家服劳役,并且服劳役的种类直接同犯罪性质相关联。因淫罪而受宫刑的人可以守内,即在宫里服役;而后来宫刑常对谋反大逆者使用,这些人则不能在宫中服劳役,如秦时让因此受宫刑的人筑长城,从事最繁重的野外劳动,明清因此受阉割的人则被发配边远地区给官为奴。那些在宫内为奴的人,由于经常接近皇帝,有机会涉足政事,因此在中国古代史上宦阉乱政的场面一幕又一幕,不亚于外戚专权。明朝的魏忠贤,清朝的李莲英,都是阉宦当政的典型。他们虽非因罪受刑而入宫,但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危害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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