刖刑

刖刑,又叫剕刑,犯人受此刑罚要被砍掉一只脚。周时称刖,战国、秦时则称其为斩止(古时,止通趾)。
 
战国时,此刑罚根据惩罚强度分为斩左止和斩右止两种。当时人以右为上,左为下,因此,以斩右止为重,以斩左止为轻。汉文帝改肉刑时,便把斩右止改为死刑,斩左止改为笞五百,这更加说明斩右止比斩左止刑重。而若一人两次犯罪都应受斩止刑,已被斩掉一只脚,那就要斩掉另外一只。楚国有一和氏在楚山中得到一块璞玉,因觉是宝物,便将其献给了楚厉王。厉王请来玉工鉴定,玉工却说所献之物是块普通石头。厉王便以欺君之罪对和氏实施刖刑,砍掉了他的左脚。厉王死后,武王即位,为不让宝玉被埋没,和氏便又将玉献给了武王。武王自己也难辨真假,便又让玉工检验。玉工验后仍说所献之物是石非玉,楚王便又对和氏实施了刖刑,又砍掉了他的右脚。武王死后,文王即位,和氏已经心灰意冷,没有再去献玉,而是抱着玉在山中痛哭。他哭了三天三夜,眼睛里都哭出了血。文王听说后觉得其中肯定有缘故,于是便派人问他为何如此伤心。和氏回答说:“我并非因为自己的脚被砍掉而伤心,而是在哭一块好玉硬被说成是石头,我更难过的是忠诚的人反被说成是骗子。”文王听后,速命人把玉取来,请玉工认真检验,结果发现果真是块宝玉,文王便让玉工将其雕琢成一块巨大的玉璧。因为和氏献玉有功,文王便将玉璧命名为“和氏璧”。可怜这一心献宝玉的和氏,本出自真心,却因为统治者的专横,先被砍掉左脚,又被砍掉右脚,也可以算做历史上的一幕悲剧了。
 
和黥、劓相似,刖刑往往并非单独使用。在奴隶制时期及战国秦国时代,受肉刑的人多变为实际上的国家奴隶,为国家服劳役。《周礼•秋官•掌戮》中记载“刖者使守囿”,即让受刖刑的人看守园囿。齐、楚等国也让受过刖刑的人守门。这都是让受刖刑的人从事不需长途跋涉、行路太多的劳动。此外,为加重刑罚,秦还制定了将刖刑与其他肉刑如黥并罚,并加服劳役的规定。
 
古代史料中记载,夏朝有膑刑,并有刖刑就是来源于膑刑的说法。而“膑”也作“髌”,指人的膝盖骨,膑刑就是将人的膝盖骨去掉的一种刑罚。并有说法称,夏代的四种肉刑中膑刑最重,宫刑次之,而不是像后来一样的宫刑最重,刖刑次之。的确,人没了膝盖骨,便不能直立行走,而受宫刑者坐卧行走均不会受影响,这两者相比较,自然膑为重,宫为轻。后来膑刑被刖刑代替,刖刑虽然将人的脚砍断,但受过刖刑的人穿踊(被砍掉脚的人穿的一种鞋,也叫假足)甚至不穿踊都可以行走。在秦国被斩掉左脚还要服城旦劳役,显然,刖比膑轻。而宫刑使人丧失了生殖能力,刖刑只使人行走能力降低,很明显,宫重于刖。这样,在奴隶制五刑的排列上由轻到重便为:黥、劓、刖、宫、大辟。
 
关于膑还有另外一种说法,认为膑并不常用,因此是独立于五刑之外的。战国时期,各国广泛使用斩止刑,而孙膑却在魏国受了膑刑。孙膑与庞涓同时学习兵法,孙膑是孙武的后代,受祖先影响,兴趣浓厚、学习刻苦、肯于钻研。而庞涓则心高气傲、浅尝辄止,才一知半解便沾沾自喜,以为自己能百战百胜,他很早离开师门,到魏国供职。庞涓自知自己不如孙膑,更加怕孙膑学成后会超过他,便设计陷害孙膑。他先是客气地请孙膑来同自己一起为魏国效力,而孙膑来后,他便设计使孙膑入狱,并对其实施膑刑。这样,一名出色的军事家再也不能驰骋疆场,指挥千军万马。但庞涓并未真正如愿,孙膑虽不能走路,但仍有过人的军事才能,齐国将其请去后,齐魏交兵时,庞涓还是败在了孙膑手下。不仅如此,孙膑还著有《孙膑兵法》,对后世影响甚远。
 
无论是膑刑还是刖刑,在汉之前,没有谁怀疑过其合理性。此种酷刑缘何被广泛使用呢?奴隶制时代,人们还没有改造罪犯使之重新做人的观念,而是受同态复仇等原始习惯的影响,要求侵害他人者受到与其所施加给他人的损害相当的惩罚,这正是所谓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肉刑)”。肉刑包括刖刑,其主要的意义是惩罚,但同时也是复仇的手段。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以刑去刑”便成了法制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即使用肉刑,可以止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肉刑可以使没有受刑的人害怕,从而不敢去犯罪,人们都不去犯罪,则刑罚便可以停止了,即“刑一人而止境内之邪”;二是受到肉刑的人也失去了犯罪的能力,不能犯罪也便不用再用刑。正是在这种以刑止罪的思想指导下,战国时的肉刑才极为普遍。汉文帝时,少女缇萦提出使罪犯“自新”的观点得到文帝肯定,并因而宣布废除肉刑。此后,刖刑便极少出现,只是在南朝宋明帝和明代朱元璋时出现过与之类似的“断其两脚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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