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
大体上,中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及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的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以采集和渔猎为标志的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产生了相当多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专一,即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朝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罚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由于专制、集权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刑罚的随意性导致大量地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
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的奴隶制刑罚,直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地采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其劳动能力才是更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适应了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野蛮时代演变而来,维护王权成为其首要的目的,同时人的愚昧无知又使统治者假借天意的图谋得以实现,虽然其刑罚十分野蛮残酷,但是统治者借天的名义,成功地表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同时,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至周时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罚”的思想,强调“用刑宽缓”,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出现了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又增加了赎刑、流刑等作为五刑的补充,不再是单纯的伤及人肢体、生命的酷刑。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更加牢固地确立,虽然各朝代执政者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也逐渐促使统治者对刑罚作出了变革,以绞、斩死刑代替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蛮的肉刑,这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2.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性,导致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趋势是朝着宽缓的方向发展,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我国古代社会自从有国家以来,无论是不成文立法的时代,或者是成文法时代,法律对刑罚的种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常有随意增加法外刑罚的情况。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又如唐时法律为我国古代之最鼎盛时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残人犯,将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明时,皇帝设厂卫特务机关,滥用刑罚更为严重。清律中根本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所有的文字狱均是按照谋反、大逆定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古代专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使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较为开明的当权者的举措,又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载,汉初文帝改刑罚的原因,是为缇萦的孝心所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不德”。由此引发了汉初刑罚的改革。
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3.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从秦汉至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一直是由繁杂残酷转向简明轻缓。其间有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时法制达到巅峰,其影响直至宋、元、明、清,但是宋、元、明、清虽以唐制,其刑罚较前朝又趋残酷、繁杂,并且复活了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增加。从历史上看,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小农经济继续发展并且最终没落,而商品经济逐渐萌芽之时,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至明清,发展尤为明显,其特点就是限制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诞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重农抑商的传统,实行“禁海闭关”,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明时增加许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处于古代中国向近代化发展的复杂时期,更加以空前的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压统治。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对思想异端严厉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我国古代社会先进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我国古代社会一贯的愚民政策的体现。
明清时期重刑观点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密切相关。古代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末路,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形成之中。而这种新兴的生产关系势必威胁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必然钳制广大人民的思想和舆论,甚至不惜动用残酷的刑罚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4.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的发展不尽相同,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罚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从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在运用刑罚统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至西周时,形成“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种思想逐渐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刑罚的发展变化实际上也体现了这种理论在治国实践中的运用。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视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然而,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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