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在舜禹统治时期,确认了不少有关处罚的规定,但那时并不成法,而只是以“习惯”的方式出现。例如,舜时已有了“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的处罚习惯,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而《汉书•刑法志》中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即禹根据当时人们道德日益衰败的状况制定了肉刑,据《尚书•吕刑》的记载,当时的肉刑为“劓(yì)、刵(èr)、椓(zhuó)、黥(qínɡ)”四种。
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正式建立后,奴隶社会便逐步确立了“黥、劓、刖(yuè)、宫、大辟”五刑制度,其中前四种仍为肉刑,大辟则为死刑。如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朝所规定的犯罪有三千条。据《尚书•大传》《周礼》等书记载:“大辟罪二百条,刖三百条,宫罪五百条,劓罪一千条,黥罪一千条。”
商代不仅进一步完善五刑,其中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hǎi)、脯、焚、剖心、刳(kū)、剔等刑杀手段,可见商代刑法更为严酷。
西周则形成了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并制定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夏商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的奴隶制刑罚发展到了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其刑罚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徒、流放、死、肉、羞辱、经济、株连几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然而,秦法的刑罚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因而有着明显的过渡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除废除肉刑外,还有秦朝的“连坐”罪,即株连也一并废除。至此,减轻刑罚的目的基本实现。
关于徒刑,汉初时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不仅如此,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吏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已开始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被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距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代的《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huàn)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减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恕死刑罪犯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宋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以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朝有警迹人制度。强盗窃犯在服刑完毕后,便被送至原籍“充警迹人”。即在其家门前建立起红色墙壁,在墙壁上写上罪犯姓名、所犯罪状、所为事由,由邻居监督其行为举止,并且每半年和罪犯一同到官府接受督察。若其五年不再犯罪则将不再受监督,而若再犯则要被终身拘籍。
明清的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主要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而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若被判处此刑,则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扩大到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但清时被判此刑者,还可以有机会放还原籍。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后演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此外,明代还有廷杖制度。指宫廷中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总结来说,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一是夏商周刑罚制度起源阶段;二是战国至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阶段;三是隋唐时期刑罚制度全面确立较为完备阶段;四是宋元明清刑罚制度相对稳定并向近现代转化阶段。从中国刑罚制度发展来看,刑罚目的从报应刑向惩诫阻止刑转变,刑罚的形式从以肉体罚为主向以自由罚为主转变,刑罚适用由重刑为主向轻刑为主转变,这一演变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阶级斗争的产物,不仅是由统治阶级的属性决定,同时也与中国传统法制文化思想和刑罚价值观念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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