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三代的刑罚
《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已不可详考,但《隋书·经籍志》有“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的说法。“正刑有五”是指夏朝已有大辟(死刑)、膑(去膝盖骨)、宫(毁坏生殖器)、劓(割鼻)、墨(刺面或额并涂墨)。“科条三千”的大意是可以适用这五刑的案例或罪名有3000条。“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泛称,刑罚主要是沿用夏朝的五刑,即墨、劓、宫、刖(砍脚)和大辟。但商朝刑罚较夏朝发达,以严酷著称。就大辟而言,执行方式就名目繁多而且极端残酷。有醢,即把人剁成肉酱;脯,就是把人制成肉干;炮烙,就是烧红铜格,下加炭火,使罪人走在上面,然后掉进去活活烧死。这些刑罚方法,在甲骨文里可以得到印证。除此之外,商朝还有流刑、劳役刑和断手等刑罚。商朝“结怨于民”而最终覆灭的教训被西周所吸取,周人认为应该“以德配天”,“德”的含义之一就是“保民”,所以,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明德慎罚”和“刑兹无赦”的德刑并用的立法思想。反映到刑罚制度上,就是《周礼·秋宫·大司寇》所说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刑罚政策。它主张刑罚的轻重应该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也叫做“三国三典”。西周初年,刑罚种类继续沿用夏商的五刑。到了西周末年,周穆王对五刑进行改革,增加了墨、劓刑,减少宫刑和死刑条款。除五刑外,还有劳役刑、拘役刑、赎刑、流刑、鞭刑和贬为奴隶等刑罚。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上,遵守矜老恤幼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及惯犯与偶犯原则、疑罪从轻原则、同罪异罚原则和正当防卫原则。西周这一系列的法律对后世产生了无比深远的影响。
墨
墨是奴隶制五刑之一。始于夏朝,并为后世所沿袭。墨刑指的是刺面或额并涂黑,以达到羞辱的目的。
劓
劓是奴隶制五刑之一。始于夏朝,并为后世所沿袭。它指的是割鼻这样一种刑罚。
剕
剕又称“刖”,奴隶制五刑之一。始于夏朝,并为后世所沿袭。指的是断足的刑罚。一说即膑,是切去膝盖骨的刑罚。
宫
宫是奴隶制五刑之一。始于夏朝,并为后世所沿袭,指的是毁坏生殖器这样一种严酷的刑罚。
大辟
大辟是奴隶制五刑之一。始于夏朝,并为后世所沿袭,指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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