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语出《论语·颜渊篇第十二》:“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意思就是说,“仁”的行为准则是:凡自己不愿意别人如此对我,我也不应如此对待别人。孔子说,自己思想体系的核心是“忠恕”之道,而其中所谓的“恕”即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篇第十五》)。子贡把这八个字它解释为:“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对这个诠释,孔子是赞同的。
 
由上述可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仁”的范畴的核心原则,它表达的是一项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一准则要求人们在居家生活、人际交往乃至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应本着尊重他人、体谅他人、理解他人的心态去展开活动。譬如说:“所恶于上,毋(勿)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大学·传之十章》)即是在社会互动中理解、体察对方,推己及人,也就像朱熹所解释的,“如不欲上之无礼于我,则必以此度下之心,而亦不敢以此无礼使之。不欲下之不忠于我,则必以此度上之心,而亦不敢以此不忠事之。至于前后、左右,无不皆然。则身之所处、上下四旁,长短广狭,彼此如一,而无不方矣”(同上)。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意蕴。孔子认为,这种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的行为准则就是“恕”。在一切社会互动领域贯彻了这一准则,就能“在邦无怨”“在家无怨”,就会在自己的行为中充分体现出“仁”的品德。因此,在他看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该成为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价值取向,理所当然,它也应作为“仁”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