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异地任职制度
我国古代为防止官员结党营私等弊端,规定地方首长的属籍回避制与三年一届任满轮换制度,也即所谓的“仕宦避本籍”制度。中国是家族宗法制社会,家族极易形成强大的地方自治,从而对中央集权构成威胁。为了防止家族势力垄断地方权力,封建王朝厉行官员任职回避原则,实行“流官”制。全国除土司地区和规定必须由孔姓掌权的曲阜县外,其余所有县官都必须由外省人(本省外县的也不行)担任,而且任期很短。县太爷之外的其他县丞、典史、主簿等官员则不是很严格,但也尽量实行回避原则,只有管教育的“学官”规定可用本地人,而这种“教化之官”实际权势是很小的。古代官员异地任职制度最远可以追溯到秦代。秦始皇完成了统一大业后,废封建、置郡县,任意调动官员,将地方官员釜底抽薪,使其脱离家族势力。秦代以后,异地任职制度日益成熟,到唐朝已经有了较完善的《回避条例》。条例规定官吏不仅不能任“本郡州县及邻本郡县官”,甚至也不准任“本贯邻县官”。条例还规定“三百里内不为官”,后又改为“五百里内不为官”、“千里内不为官”,并提出“南人北官,北人南官”的规定。明朝则把全国分为三个大区,“定南北变调用人”。异地任职制度有利于防止家族势力的膨胀,抑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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