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刀
中国古代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国王或皇帝是最高的统治者,朕即国家,国家即朕。国王下面是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这些领主是真正的地头蛇,他们对所属的臣民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例如战国末年,燕太子丹为了阻止秦兵东进,实现收买刺客西入秦刺杀秦王嬴政的计划,用各种手段笼络武艺高强的剑客荆轲,金钱美女、美味佳肴,要什么有什么。有一次,荆轲无意中说了句千里马的肝好吃,太子丹就立即杀了自己心爱的坐骑给荆轲做菜。有一天,太子丹在华阳之台设宴,让一名美女弹琴助饮,那女子弹得婉转悠扬,悦耳动听,荆轲情不自禁地称赞说:“好手!”太子丹就立即表示要把美女送给他,荆轲说:“我不是迷恋美色,而是爱她那双手啊!”太子丹就命令把那女子的手用刀砍下来,用一只玉盘盛着端上宴席,摆在荆轲面前。太子丹的做法实在太荒唐了。他无非是向荆轲表示“你喜欢什么,我就能给你什么”,以此来固结荆轲的心,让其无条件地为自己效力,完成刺秦计划,而竟然不惜残害一名无辜的女子,用心又何其毒也。
燕丹的这种随便用刀剁人手的荒唐举动,竟然还有人效法。汉初吕后专政时,用鸩酒毒死赵王如意之后,残忍之心还未满足,她又将如意的母亲戚夫人砍断双手和双足,扔到厕所里,说是“人彘”。由此而知,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吕后的狠毒超过了燕丹。然而无独有偶,唐初武则天擅权时,让高宗李治把王皇后和萧淑妃废为庶人,囚禁在别院,唐高宗不忘旧情,有时去看看她们,武则天知道了,就指使亲信把王、萧二女各杖一百,用刀砍去双手,又把她们装在酒瓮中,对人说:“让这两个老太婆的骨头都醉了吧!”从这里看得出,武则天的残酷又超过吕后。
有的朝代曾把用刀断手列为官方正式使用的刑罚,无疑,这种砍断手的刀,就是这刑罚的刑具。例如,晋初刘颂为廷尉时,上书晋武帝司马炎,建议恢复肉刑,他认为古代使用肉刑是有道理的,因为要惩罚犯罪必须去掉他犯罪的“工具”,即是要“止奸绝本”,比如对于逃亡的罪犯要处以刖足之刑;对于偷盗的罪犯要处以断手之刑;对于强奸的罪犯要处以宫刑。并说:“除恶塞源,莫善于此。”但刘颂的主张是否实行,则于史无证。北宋时,宋太宗赵炅诏令,犯有贪赃罪的官吏被判处死刑者,斩首之前要先断腕。雍熙二年(985)十月,汴河主管粮秣的胥吏因侵夺漕军的口粮,就被用刀砍断手腕,绑在河边示众三天,然后才斩首。蒙古兴起之初仿效宋朝法规,也有用刀断手的刑罚。太宗窝阔台死后,皇后乃马真称制,宠信富商出身而执掌了朝政的奥都剌合蛮,下诏说,凡是奥都剌合蛮的提议,令史如果不如实记录在案,就要断其手。大臣耶律楚材启奏道:“国家的典章制度,先帝都交给老臣办理,与令史有何相干?奥都剌合蛮说的话如果合理,自然应当照办;如果不可行,即使判我死罪也决不躲避,断手又有什么可怕的?”这个事例说明,用刀断手的刑罚在那时候确曾实行过。到了元朝灭南宋之后,情况有所变化。至元二十七年(1290)七月,江淮平章沙不丁奏称,某管仓库的官吏侵盗钱粮,请依照宋代法规把他黥面并断腕。元世祖忽必烈说,断手是“回回法”,因而没有准许。所谓回回法,是指回族的法规。历史上,回纥(回鹘)的刑法曾规定犯盗窃罪者要处以断手或断指的酷刑,直到现在,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的法典上还有盗者用刀断手的条文。
有些朝代虽然没有正式规定使用用刀断手的刑罚,但用刀断手的做法时有出现。例如北魏时的著名酷吏于洛侯就曾将人断手,他辖下的百姓有个叫富炽的,犯了偷盗罪,于洛侯就把他鞭打一百并用刀截断右腕。又有一位百姓叫王陇客,因杀有两条人命,依律判为死刑就得了,但于洛侯下令将王陇客砍掉舌头,刺伤胸腹二十余处,又立起四根木柱固定他的四肢,然后用刀砍断手和脚,最后才斩首。辽代穆宗耶律璟残忍成性,所使用过的各种酷刑其中就有用刀断手截足之刑。
明代酷刑和刑具名目繁多,《大诰》中正式规定有用刀去指、剁指、断手等刑罚。又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占领南京后,更是滥用刑罚、滥使刑具。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被擒获,不肯屈服,朱棣命令武士先打落他的牙齿,然后用刀截断他的手和脚,暴昭仍然骂声不绝,直到砍断脖颈才死去。天顺元年(1457)英宗复辟,兵部尚书于谦等人被斩首之前,也是先被用刀砍断手和脚。明代对犯有谋反叛逆大罪的死囚予以处决时,常先用刀割断手指。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兵部奏称南京擒获叛乱者四十九人,关押在应天狱中,为首的一人名叫刘天叙,他就是被人用刀割去手指,又被剔去膝盖骨,然后才被凌迟处死的。
我国境内的有些少数民族,历史上也曾使用过用刀断手的刑罚惩治那些犯盗窃罪的人。其中藏族有一种传统的刑罚称为“牛皮包手”,施刑时先把罪犯的手用刀划破很多血道,然后在掌心放上盐巴,用手握住,再用一块生牛皮把手包住,用皮线缝牢。手上的伤痕被盐巴浸渍,犯人痛得死去活来。过一段时间打开包手的牛皮,那手上的肌肉全部坏死,只剩一把白骨。这种刑罚虽然没有把手砍下来,但它给人造成的痛苦比断手还要厉害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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