绳、帛

绳、帛是绞刑的刑具。绞的本意,是一种绳带的名称,《仪礼·丧服》传:“绞带者,绳带也。”唐贾公彦疏:“以绞麻为绳作带,故云绞带也。”魏晋以前,上吊自尽称为缢或雉经,被他人勒死者称扷或缚杀,律法中并无绞杀处死的方式。绳、帛作为致死人的物件,最早见于春秋时期。《左传·哀公二年》有:“绞缢以戮。”《说文》:“绞,缢也。”又曰:“缢,经也。”《释名》:“悬绳曰缢,缢阮其颈也。”《秦简·封诊式》中有“经死”,为以绳悬吊而死。可知经即缢,亦即绞也。把缢死作为惩治人的刑罚,今世学者一般都认为它始于《左传·哀公二年》的那条记载。但在这之前,人们早已把自缢作为一种自杀的方式。如晋献公时,太子申生受骊姬迫害,于公元前656年12月自缢于新城(今曲沃)。《国语·晋语二》记载了这件事:“申生乃雉经于新城之庙”,雉经即自缢。
 
但是从春秋、战国经秦、汉直到魏、晋,都还没有把绳、帛之刑列入朝廷颁布的正式法律条文。将绳、帛之刑列入法典始于北魏。神扽四年(431),太武帝拓跋焘命崔浩改定律令,规定死刑有斩、绞、腰斩、车裂和沉渊等(《魏书·刑法志》)。北周、北齐承袭北魏刑律,都把绞作为死刑之一。北周规定死刑有五种:一罄,二绞,三斩,四枭,五裂。“罄”又作“磬”,也是绞刑的一种,执行的办法是用绳索套住人的脖子将人悬挂起来,就像古时的乐器磬那样悬挂着。“磬”作为刑罚的一种早在周代已有,《礼记·文王世子》云:“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郑玄注解曰:“悬缢杀之曰磬。”北周明确地把“磬”与“绞”分为两种,说明它们在执行时是有区别的,虽都是绳刑,一个要吊起勒死,一个则不必吊起。当时对犯什么罪应当处以绳刑有具体的规定,如建德五年(576)春正月诏令,私自铸钱者要以绳刑绞缢处死。北齐规定死刑分车裂、枭首、斩、绞共四等(《隋书·刑法志》),有意思的是北周把绳刑看得最重,排列最前,而北齐则把其视为最轻,位列最后。
 
隋代,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581)颁定新刑律,废除前代的鞭扑、枭首、车裂等酷刑,定死刑为斩与绞二等。此后各代相沿,绞刑遂定为正式的官刑。与斩首相比,绞刑是人们公认的轻一等的死刑。因为斩首使人身首异处,腰斩使人手足异处,车裂肢解、凌迟刀割等更使人身体破碎,而绳刑绞缢能使人保留完整的尸体;同时,施用绞缢绳刑时,由于绳索紧勒人的颈部动脉,犯人能在短暂时间内死亡,因而痛苦程度较凌迟、车裂为轻。所以,绳刑绞缢的设置较为符合人道主义,近现代世界上不少国家执行死刑单用绳刑绞缢,道理即在于此。
 
隋文帝废除的酷刑,时间不久隋炀帝杨广又都把各种酷刑恢复了起来。杨玄感谋反,兵败被擒,叛军们有的被车裂,有的被枭首,有的被截断手足,有的被乱箭射死。但是,隋炀帝的残酷镇压并未压服农民起义和反抗力量汹涌澎湃的发展。隋朝末年,农民起义烽烟四起,隋炀帝无法收拾时局,逃到江都后,愈益荒淫无度。宫中立百余房,各房置美女多人,每日一房轮流做主人,隋炀帝与萧后率侍女千余人就房饮酒,杯不离口,昼夜昏醉。右屯卫将军字文化及等隋官煽动卫士,得数万人,攻入宫中。隋炀帝仓皇换服装逃至西阁,被叛军捕获。叛军们拔刀监视,隋炀帝问,我犯了什么罪?叛军们说,你轻动干戈,游玩不息,穷奢极侈,荒淫无度,专任奸邪,拒听忠言,使得丁壮死在战场,女弱填入沟壑,万民失业,变乱四起,你还说无罪!隋炀帝说,我实在对不起百姓,至于你们,跟着我享尽富贵荣华,我没有对不起你们。今天的事,为首是谁?叛军们说,全国同怨,何止一人。隋炀帝承认对不起百姓,还算是临死时认了罪。他要求饮毒酒自杀,叛军们不许。隋炀帝见叛军们大刀寒光逼人,怕刀杀断头,身首异处,便自解巾带给叛军们,要求绳杀。这个“罄南山之竹,书罪无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的民贼就这样被处绳刑缢杀而死。历史上往往有这样的事例,统治者们制定刑罚来对付百姓,有时这些刑罚偏就又轮到他的头上,商鞅是这样,李斯是这样,隋炀帝更是这样。看来,统治者也得悠着点为好!
 
唐德宗时,刑部侍郎班宏言建议将绞刑和斩首改为重杖处死,被批准实行。于是,当时被判死刑的人,先行杖,有的杖一百,有的杖六十,这样将人活活打死。重杖处死的犯人受痛苦时间长,而且打得身体血肉模糊,形状凄惨因此这比绳刑绞缢而死更残酷,过了不久,重杖处死代替绳刑绞死的做法即被废除。
 
宋代,绞刑和斩首并用,该绞该斩都须严格审判。有的官员判定绞刑的人数比判定斩首的人数还要多。神宗元丰年间,河中人刘勃自南京军巡官代还,他自言在任期内判定绞刑二百六十人,而判定斩刑仅六十人。宋代和唐代一样,还规定被判为绞或斩的犯人可以交纳铜来赎罪,交纳的数量为一百二十斤,宋代除交铜之外,还要另加决杖一顿。虽然如此,当时仍有不少的犯人因交不出这些铜而被绞死。
 
辽代,绳刑绞缢仍然是死刑的一种。天祚帝耶律延禧保大四年(1124)五月,金兵攻克燕都,宰辅左企弓、曹勇义、枢密使虞仲文、参知政事康公弼等人降金,燕都百姓流离失所,前去依附平州留守张攷。张攷采纳翰林学士李石的计策,派部将张谦率领五百余骑兵,把左企弓等人召集到滦河西岸,历数他们降敌的罪行,然后把他们绳刑绞缢处死。金代的死刑仍然为斩、绞两种,也可以交铜来赎免,但交纳的数量为二百四十斤。
 
元代无绞刑,明清两代列绞刑为死刑之一,这和唐、宋、辽、金都是一样的。明代对绞刑的判定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如正统八年(1443)大理寺议定,对盗窃犯初犯者在右臂刺字,再犯者在左臂刺字,三犯者要处以绞刑,此议经皇帝批准实行。明朝末年爆发了李自成农民大起义,1644年3月开始围攻北京,明城外三大营士兵皆溃降,3月18日太监曹化淳开彰仪门投降,崇祯帝急鸣钟召集百官会议,无一人至。崇祯见大势已去,杀死妻子儿女,于3月19日黎明,和太监王承恩同缢死于宫内万寿山(煤山)山亭。崇祯帝曾监处死郑鄤的凌迟刑,说明他的凶残,事隔五年,在农民大起义的汹涌波涛中投缳自尽,这难道不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吗?
 
清代判定绞刑和其他死刑一样,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同为死刑,或斩或绞也需要严加区别。如顺治十四年(1657)江南科场案发,刑部审理后判定正主考方犹应斩首,副主考钱开宗应处绞,同考官叶楚槐等应流放尚阳堡,结果经皇帝亲自批复,将方、钱二人俱斩首正法,同考官叶楚槐、周霖等十七人都绳刑绞缢处死。圣旨下后,立即执行。
 
绳是绞刑的主要刑具,但实施刀刑斩首、凌迟,实施斧刑腰斩和实施车刑车裂都需要绳捆索绑后,才可行刑,所以,绳是一种用途极广的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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