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刑
徒刑,是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唐律疏议•名例》解释说:“徒者,奴也。”即劳役。
“徒刑”之名始于北周,在此之前,那些强制犯人服劳役的刑罚统称为劳役刑,而被行刑的众人则被称为刑徒。春秋时期及其前后,被处以肉刑的人都要为国家服劳役,由司徒加以管理,即所谓的“司徒主众徒”,如《史记》记有“黥徒”、“钳徒”、“骊山之徒”,又如贾谊的《过秦论》中也有“迁徙之徒”之说。劳役刑本是由这个制度演化而来的,那时,肉刑为主,服劳役为辅。而后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劳动力对国家的重要,尤其是战国时期,国家为了军事或经济的目的,需要大量供随意驱使的劳动力。于是,在实践中除了继续使用肉刑外,逐渐地把肉刑同服劳役的关系颠倒过来,变成了以服劳役为主,肉刑为辅,最后把服劳役变成了独立于五刑之外的单独刑种,即劳役刑。
按犯罪轻重,劳役刑也有轻重不同的种类,当时是按劳役的种类划分的,并且一旦行刑,除皇帝赦免,否则终身为奴。那时的劳役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城旦舂。城旦与舂为同一种刑罚,男受刑者为城旦,所服劳役主要是从事修筑城墙之类的重体力劳动。女受刑者为舂,所服劳役主要是舂米,对于女子来说也属重体力劳动。城旦舂服劳役时一般由司徒看管,并且要穿红色囚衣,戴与常人不同的红色毡巾,还要戴木被、黑索和胫钳。
2.鬼薪白粲。这种刑罚轻于城旦舂,也有男女之别。男为鬼薪,就是为宗庙祠祀上山砍柴;女为白粲,即为祠祀择米。
3.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隶臣妾可以从事多种劳动,如秦律规定可以为工,可以种田、筑墙,牢隶臣还可以参与验尸、缉拿犯人等活动,诚实可靠的还可以派去送信。并且隶臣妾还可以赎免。
4.候。是轻于隶臣妾的一种劳役刑,是属于内史管理的劳役刑犯人。汉以后未见过此种刑罚。
5.司寇。司寇所服劳役主要就是“伺察寇盗”,有时可以监率城旦舂服劳役。
6.下吏。秦汉时把原有一定地位的人交给司法官吏审查的处理称为下吏。下吏可以从事工作,可以干与城旦一样繁重的活。汉以后也未见过这种刑罚。
汉初文帝改革刑罚制度,把过去不定期的由皇帝随时决定的赦免变成定期免除。据《汉书•刑法志》说,初定城旦舂为五年,鬼薪白粲为四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二年。这样,相互区别的不同种类刑罚又有了年限长短的差别。后又经改进,城旦、鬼薪各减一年,司寇不变。
北周将劳役刑定名为徒刑的同时,也给其划分了等级,主要以年限长短来划分刑的轻重,而不再以服劳役的种类划分。《大律》规定“徒刑五”,每等一年,从一年到五年共五等。隋朝统一中国后,继续使用北周徒刑的名称,但把徒刑期的期限缩短,从一年到三年,每半年一等。唐宋直至明清也一直相继沿袭隋制,但辽的徒刑则分为终身、五年、一年三等,金的徒刑则分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年、五年,七等。
从明代情况看,封建社会后期徒刑犯人服劳役的种类很多,如修砌城垣、街道,运粮,挑土、砖、瓦等,种树,盖房,炒铁,煎盐,煎银等。明代有专门的《准工则例》对刑徒的工作予以规定。如规定:刑徒每服刑一年,盖房一间。挑土和砖瓦每天附近三百担,每担六十斤为准。半里路二百担,一里一百担,二里五十担,三里三十五担,四里二十五担,五里二十担,六里十七担,八里十三担,九里十一担,十里十担。打墙每人墙高一丈、厚三尺、阔一尺,以就地取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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