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律和三分损益法

“律”在我国古代乐学中指乐音的音高标准,也指乐音的有关法则或规律。十二律是中国古代乐律学名词,是以黄钟律为标准音而创建的一套律制。中国历代所谓的“定律”,一般指确定黄钟一律的音高,并以此为标准,推算其他各律的律数。因此,历代的黄钟律就是历代的标准音高。十二律从黄钟标准音起,按照一定的生律法,在一个八度内连续产生十一律,使每相邻两律之间都成半音,这十一律加上作为标准音的黄钟律,合称为十二律。十二律的名称由低到高依次为: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十二律的单数各律称“阳律”或“律”,双数各律称“吕”,合称“律吕”。不同的生律方法产生的十二律,分属于不同的律制,它们的区别在于各律之间的半音大小不同,有略大的半音和略小的半音,或只有完全均等的半音。
 
三分损益法是我国古代生律的方法,用这种方法所生的各律,形成一种律制,称为“三分损益律”。三分损益法按照震动体的长度来进行律学计算。以L代表具有一定张力的一定弦长,去其三分之一,即“三分损一”,可以得到L上方五度音弦长L'(L'=L×1/3).
 
对弦长L‘增长其1/3,即“三分益一”,可得到L‘下方四度音弦长L″(L″=L’×4/3).
 
按照三分损益法生律的次序,求上方五度之律,称为“下生”;求下方四度之律,称为“上生”。如果按照《吕氏春秋·音律》的方法,从一律出发,下生五次、上生六次,就可以得出十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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