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年中国第一部版权法《著作权律》
清宣统二年(1910)12月18日,清政府颁布了《著作权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版权法。这部法律虽然是封建政府制定的,但是却是以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同时参照了各国的现行法律。这部版权法的制定是为了防止盗版翻印,保护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盗版在我国出现于19世纪末,经过戊戌变法失败后沉寂数年。但到了1902年,随着中国思想界重新活跃,出版业再度繁荣,盗版问题也死灰复燃。1903年5月,廉泉与著名翻译家严复分别上书,要求清政府保护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这是中国知识分子要求版权的第一声呼吁。1904年4月6日商部表态,同意“由本部酌定版权律”。1905年初,商部拟出了版权法初稿,送交学务处审核。
1907年,学务处又将版权法的修改稿移交民政部,如此数度转手,直到1910年才最终完成。10月2日,民政部将修订完毕的版权法交给资政院议决。12月,经过资政院议决通过、宣统皇帝批准,中国第一部版权法正式产生,定名为《著作权律》,共5章55条。分为通则、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和附则。主要内容有:
1.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包括他人使用其作品不得对作品加以割裂、改窜及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著作权人享有出版等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
2.著作物有文艺、图画、贴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
3.著作权人须将著作物呈请民政部注册给照,才受法律保护。
4.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著作者身故,由其继承人继续30年;照片著作权,除专为著作附属者外,为专有10年。
5.节录众人著作成书,供普通教科书参考之用,节录他人著作供己著作考证注释者,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的,将不以假冒论,即不视为侵犯版权行为。
6.凡假冒他人之著作,即侵犯版权行为,将予以法律处罚。
《著作权律》对以后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的版权法具有重大影响。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1928年民国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及其以后的几次对该法的修改,除了个别条文略有增删合并外,基本上依照了大清《著作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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