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公堂上打犯人,为什么只打屁股不打别的地方?

从先秦的史料来看,最初用刑时并不是专打屁股,而是可以在背部、臀部、腿部甚至其他部位乱打一气的。西汉初还通行肉刑,就是对犯人施行在脸上刺字、割鼻子、斩脚趾等刑罚。汉文帝时期齐国的太仓令(王室仓库主管)淳于意获罪,被押赴首都长安服刑。他的女儿缇萦(Tí yíng)上书,指出受过肉刑的人一辈子残废,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没有机会,她表示自愿给官府当奴婢,请求为父亲赎罪。文帝深受感动,下令废除肉刑,改革刑制,最后确定将肉刑改为笞刑,有的打三百下,有的打五百下。但是受刑人常常被打死,幸而不死也往往致残,所以后来的景帝曾两次下令将打的数量缩减,最多的五百减少到二百,还补充了几项具体规定:刑具用竹子制成,长五尺,阔一寸,半寸厚,将竹节削平;只能打在臀部;用刑过程中打手不能换人。从此打屁股才成为一项最通行的刑罚,此后的变化只是刑具的尺寸大小和施刑数量的变化。从刑具、打手、施刑部位、数量的规定看,用打屁股代替其他刑罚,不失为一种人性化的进步,毕竟大多数这样受刑的人还可以保住性命。
 
还有一种传说,说是唐朝贞观四年时,有一次,唐太宗李世民在太医院观看了修订完成的《明堂针灸图》,得知人体的重要器官多在胸背部,这些部位被撞击拍打会有生命危险,臀部的重要穴位就少多了,于是,这位盛唐明君就规定把屁股作为施刑部位,从此打屁股的惩罚手段就沿袭了下来。不过从史料来看,直到明清时期才明文规定只打屁股或者“臀腿分受”,兼打大腿。
 
打屁股就不会伤人性命吗?事实上,打屁股虽然较之其他部位相对安全,但如果打得过重,臀部可能发生广泛的皮下淤血,引起微循环障碍或局部组织坏死,可使深静脉血栓脱落或使有毒物质进入重要器官,最终也会引起严重病症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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