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绝
“义绝”是法律上强制要求男女离婚的条件。其实“义绝”的说法早就存在,但何时被引入朝廷的律令不得而知。从汉朝开始律令上就有“义绝”这个条令,只是犯了“义绝”这一条不一定非得离婚。到唐朝时律令上则明确记有“义绝”一条,并且规定如果犯了“义绝”这一条,就必须离婚,违者还要受到处罚。
“义绝”的具体内容随着时代的不同也有所不同,长孙无忌所制定的唐律规定“义绝”为如下六个方面:一是(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二是(夫)杀妻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三是妻殴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祖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四是妻与夫缌麻(五服)以上亲奸;五是夫与妻母奸;六是妻欲害夫。宋朝的律令又规定,如果家长及丈夫逼妻子为娼,那也算作义绝。除了这些律令上明文规定的属于义绝,在实际事例中还有许多属于义绝的行为,如将自己的妻子转嫁卖掉;妻子诬告自己的公公强奸;公公调戏儿媳;女婿诬告老丈人强奸自己的妻子;丈夫虐待妻子使其身体损伤;强奸妻子前夫的现任妻子,等等。
《汉书·孔光传》有言:“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本来“义绝”其名义是夫妻的情义已绝,但是考察上述几种情况,其实都属于亲属间的互相侵犯或亲属间的乱伦关系,其目的仍在于维护正常的家庭亲属关系,巩固伦常观念和家族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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