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与古董、古玩、艺术品有何区别?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和收藏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要求建立规范的古玩艺术品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但人们在如何正确理解文物与古董、古玩、艺术品的区别方面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导致古玩艺术品市场发育迟缓以及个别收藏爱好者出现行为不规范的现象。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与此同时,《文物保护法》还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我们通常所说的古董、古玩和艺术品,应该特指民间收藏的、不在国家禁止买卖之列的那部分文物。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法律允许其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和流通。
古玩和文物之间的区别其实是古已有之。民间收藏雅玩暂且不论,拿皇宫内苑的收藏来说,两者就有明显的区别。皇上后妃自己喜爱的骨董字画之类自然应该属于我们今天说的古玩的范畴,而皇史晟存档的历史档案、证物遗迹自然就是我们现在说的文物了。皇宫如此,民间亦如此。再举一个例子:即使是出家人,也免不了有收藏玩赏的欲望。佛教禅宗寺庙中,和尚方丈自己收集了许多珠宝、器物自然属于古玩之类;而其他的——经卷典籍且不论——那五祖私传给惠可的衣钵、那传说中佛祖留下的舍利子佛牙等物可能作为古玩吗?一些民间百姓祠堂中供奉的祖先遗物,尤其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或训示、或启迪、或纪念诸此种种,都是不容亵渎“赏玩”的。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遗物,自然都是皇家、宗教、家族中倍加珍视的“文物”了。
不难看出,所谓古玩,首先看重的是它的玩赏性,突出一个“玩”字。作为古董、骨董者,(骨、古同义)其价值还在于一个“古”字,也就是具有一定的时间磨砺和收藏价值。至于“董”字,其实就是“懂”,收藏者、玩赏者需要一定的辨识鉴赏能力,或者见于玩中获得、提高自己的鉴赏能力,才更有趣味。不过,虽然我们认为古玩和文物是有区别的,就是前者重于“玩”字,后者见于“史”字,但是它们的共性都是一个“古”字。所以,两者的分野是模糊的、重叠的,如两个交错重叠的环。就是一部分古玩或者文物中具有赏玩和史证的两重性。举例区分三个不同的部分:一是历史上某名人的墨迹(大概不是什么书法家)、或者他戴过的一个旧斗笠等等,其赏玩或艺术或工艺价值极低,那么这种遗物就难称得上是什么古玩。即便你收藏了它们,也不重其赏玩价值,只看重它们的历史意义、历史价值。这东西无论收藏在博物馆或个人家中,都应该属于文物类的。
二是历史上曾经大量流行、出产过的工艺品,或陶瓷、或珠宝、或器具,其个体并不能够代表整个历史或具有特殊历史价值,也并非证明某历史名人的经历生活,也不能代表历史中的艺术、工艺、科技的典型成就。如临村财主家祠堂中用以祭祖的瓷碗,隔壁二奶奶年轻时用过的烟枪。琐琐碎碎,虽不出奇却也温润雅致,这些显然很难与文物牵上什么瓜蔓。
最难界定的应该是那些环中的重叠部分,具有两重性的(文物法早对这些有明确界定)。那些既有强烈的历史意义,又有非凡的艺术玩赏功能——顾恺之的画、王羲之的字、古月轩、宣德炉、商彝周鼎、秦玺汉碑……才更令人痴,令人狂,令人爱,令人愁!
弄清楚了法定的文物概念之后,再解释古董、古玩、艺术品的含义就相对容易得多了。古董、古玩均指古物,是一个事物的不同表述方式。清朝以前,人们把珍贵的古物称为“骨董”,后来渐变为古董、古玩。民国建立后,政府出面保护重要的古物和古迹,并成立了相应机构,于是便出现了“文物”一词。由于许多文物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价值,所以收藏爱好者又将其泛称为收藏艺术品。一件古物,对文物部门来说就是文物,因为它有文化保护价值;对投资者来说就是古董,因为它有增值价值;对收藏家来说就是古玩艺术品,因为它有艺术鉴赏价值。国家出于保护文物的考虑,对于非国宝级的文物,鼓励“藏宝于民”,并且允许民间依法流通,这为民间收藏市场的发展和古玩艺术品市场的兴起铺平了道路。
改革开放以来,艺术品投资与股票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并称三大投资热点,其发展势头有愈演愈烈之势。有鉴于此,我们很有必要在搞清楚文物、古董、古玩和艺术品概念的基础上,一边积极保护国家的文物资源,一边加快古玩艺术品市场的建设步伐,避免因个别执法人员缺乏相关法律和文物知识而导致干预民间藏品交流活动现象的发生,努力使我国的古玩艺术品市场建设,朝着有利于传承传统文化、提升经济水平、打造魅力城市的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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