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和盗墓

文物,旧为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称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3)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5)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保护文物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也就是文物所包括的内容。据此,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也可以说,它是历史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重要的文化遗产。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加之有着厚葬的习俗,因而有着丰富的地下文物。盗墓即指非法挖掘坟墓,盗取殉葬之物,是文物遭受破坏和流失的一种主要途径。墓葬中文物一般保存较好且多精美,却不易得到保护,故成为盗取文物的主要对象。盗墓现象古代已有,最早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自春秋时期始,由于厚葬风气的兴起,盗墓现象日渐盛行,历经秦、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经久不息。近现代时期,盗墓活动更加严重,著名的如孙殿英盗窃清东陵。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大了对盗墓活动的打击力度,盗墓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情况仍很严重。
 
目前的盗墓者一般从三个途径确定墓葬的地点。一是查看地面的封土形状以判断墓葬的级别年代等粗略信息;二是从地方文献、民间传说中寻觅古墓的踪迹;三是对比较确实可信的用洛阳铲等工具凿土取样,看是否为墓的填土——五花土,同时据取出的土层中找到的陶片、铜、金等金属碎片,判断墓葬的确切位置、墓葬的规模、棺室的位置,然后将盗洞直接打到墓室中去。确定墓葬地点之后,寻机挖掘,甚至采用炸药爆破。总之,盗墓是我国文物流失的重要途径之一,打击盗墓活动是全社会的责任,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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