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的“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的总称。领事裁判权指的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这项权力是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34年7月22日,香港)、《虎门条约》和其他条约的扩充而建立起来的。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内容有:第一,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第二,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第三,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于被告原则;第四,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原则,后者如果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外国人是被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这就是观审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就审理机构而言,一审上诉案件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这样的后果是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前后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共有19个。会审公廨指的是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中国政府出钱出人,但它受外国领事的约束。会审公廨制度是说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这是继领事裁判权后中国司法主权受到侵犯的又一个典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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