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受贿”与今天的“受贿”是一样的吗?

我们现在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在古代还要更仔细地区分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以及“受所监临赃”这样三个罪名,处罚的力度完全不一样。
 
“受财枉法”,是指主管官员收受了贿赂后违背法律做出决定。根据唐律,受财枉法的行为,按其受财的多少量刑,“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受财不枉法”,是指官员虽然接受当事人的钱财,但是在公务的处理上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赃满一尺,杖九十;以上递加至满三十匹以上,处加役流(流放三千里,并在流放地服三年的苦役)。不枉法由于没有造成“枉法”的结果,所以量刑上比受财枉法要轻。最多只是“加役流”。
 
“受所监临赃”,是指官员收受自己部下及所管辖内百姓财物的行为,给予财产方并无具体要求事项,官员也没有违法处理公务。赃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以上加一等,罪止赃五十匹流两千里。
 
古代立法者将受贿罪分为三类分别处罚,是根据侵犯的客体的不同而依法治罪,更加公正严明。
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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