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打官司”而不说“审官司”?

“官”和“司”旧时本义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因而,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去请求裁决是非,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审理裁断的整个诉讼活动,民间就称之为“官司”。
 
为什么说“打官司”而不说“审官司”?“打官司”一词的来历,在清代文人程世爵写的《笑林广记》第一卷“听讼异同”中有记载,文中说道:官吏老爷听讼,“无是非,无曲直,曰:‘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曰:‘痛打而已矣。’所以老百姓不说‘审官司’而说‘打官司’,官司而名之曰打,真不成为官司也。”
 
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一直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官员往往先入为主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被告一旦确定并被逮捕,官府所关注的就不再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是如何证实被告被控之罪的问题。为了取得口供以便早日定案,“人进衙门一通打”,枉法刑讯以逼取口供就成为传统司法制度中的常态。所以在一般人眼里,“官司”往往是和“打”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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