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吗?

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被称为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的法律,对于道德所希望的一切事情,都想用刑的力量去强制人民遵循,“出于礼则入于刑”。
 
当道德范畴的内容随民生而变的时候,法律思想也随着道德思想而变,成为中华法系的生命所在。《大戴礼记·盛德》载:“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
 
战国时李悝集诸国法典所著《法经》六篇,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其内容主要是刑事法律。商鞅接受《法经》入相于秦,改法为律;
 
汉代萧何又参照秦律作“九章律”;
 
三国时期的魏国参酌汉律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
 
大唐贞观年间撰成唐律十二篇,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后,宋朝的刑统、元朝的典章、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大同小异。中华法系中刑法与民法不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混,直到清末筹备立宪变法,刑法才独立出来。
 
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十二月公布的《大清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典,但因清政府的覆灭而未能施行,中华法系从此解体,而以大陆法系为蓝本的新刑法开始在中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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