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戒具
古代监狱在拘系犯人时,为了防止犯人逃跑、暴动和自杀,设有不少戒具。这类戒具主要有:
拘系手足的桎梏锁镣。早在商代甲骨文及出土陶俑中就可见到,当时已用一种长形、两端呈锐形的刑具来拘械犯人的手,称为“梏”(也称“杻”)。甲骨文中的圈字,就形象地表现了被囚者梏手跽坐于狱中的情况。后来,又衍出械足的“桎”,两者常合称为“桎梏”。桎梏一般用木头制作,大约从南北朝开始,刑律中对它的规格已有规定。铁制的锁链原是用于系颈的刑具,《新唐书·刑法志》说:“死罪校而加木丑,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止。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妊皆讼系以待断。”可是当时锁链还是一种较轻的拘禁刑具。宋代开始,锁链渐用于足,宋人官箴《作邑自箴》云:“重囚以铁锁,长八尺。于一头安粗铁汦,如大拇指大,用砧槌款曲,铌其一足,以软帛厚裹,勿令磨擦。候出禁,以二小铧车拽开其汦。须精熟好铁,庶屈伸不折。”此例一开,拘足之铁制刑具渐重,至元朝,元律专称系颈之锁链为“锁”,拘脚之链为“镣”,并规定“镣连镶重三斤”。可见,在中国古代实际狱禁中已有重镣,以致必须在律法中加以限制。古代的镣铐多以生铁制作,“两边起了棱角,其锋利像刀一样,人的皮肤磨在上头,不消两三磨,俱已磨破”。
宋代监狱里有用铁做的枷,明代的监狱里则有一百斤、一百五十斤乃至三百斤的创纪录重枷。当时还有一种连枷,即在一个长枷上开两个或三个人头孔,把两个或三个犯人夹在一起,两人或三人的行止便溺必须同时进行,极为不便。明太祖朱元璋在《大诰》中首创“枷号”惩处贪官污吏,甚至还有将赃官“枷项,诸衙门封记,差人互递有司,遍历九州之邑”的“枷项游历”酷刑。明代中期的《问刑条例》更于法外拟定关于“枷号”的五十三条规定,从此,酷吏们又多了一种虐待犯人的手段,而锦衣卫、东西厂更缘此衍生出以重枷来“立枷”犯人的酷刑。据史料记载:“近来厂卫多用重枷,以施御囚,其头号者至重三百斤,为期至二月,已百无一全。而最重者则为立枷,荷此者不旬日必绝。偶有稍延者,命矬低三数寸,则顷刻殒矣”;“凡枷未满期而死,守者掊土掩之,俟期满以请,始奏闻以埋。若值炎暑,则所存仅空骸耳。故谈者谓酷于大辟云。”到了清代,还制有专门的“站笼”。这刑具实际是将枷固定在一木笼的顶部,从枷到笼底的距离较常人颈部以下的高度为高,犯人站进笼中必须在脚下垫以砖块。若砖块垫的高,犯人尚可在笼中苟延时日,否则,脚着地不实,不数日即会毙命矣。
宋以后,狱中又增设了一种“匣床”禁具。原先,它只是一种与枷配合使用以防囚犯逃亡的拘足具,称为“匣”。《作邑自箴》中说:为了加强对犯人的警戒,“长枷于左闪未凿窍可容三指,每夜禁囚上匣了,通以长铁索贯之,多以响铃系索上”。犯人常被这种禁具拘束,会因气脉血流被阻而导致腿足疮肿。大约在元代,这种“匣”改成了床的形式,犯人躺在上面,整个被拘锁住,故亦称作“匣床”或“囚床”。当时的公文中提及,“江南诸处官府在牢设置匣床,本为防备所禁囚徒畏罪疏虞之患”。又据明人记载,上匣床时,犯人戴木丑镣卧于其上,头、胸部加铁环、铁索,腹部还要压上木梁,上面再加向内钉有钉、刺的匣盖。犯人囚于匣床后,几乎无法动弹,遇有虫蚤老鼠,只能听凭叮咬。这种禁具常被吏卒胥役作为惩罚、残虐囚犯的手段。《水浒传》中的武松被诬下狱,“牢子狱卒把武松押在大牢里,将他一双脚昼夜匣着;又把木木丑钉住双手,那里容得他松宽”。明人小说《灌园叟晚逢仙女》中也述及,喜植花木的秋公得罪了恶霸,被诬为“将妖术煽惑百姓”,下在牢中,狱卒将他上了囚床,就如活死人一般,手足不能少展。清代时,更有“以长木将各犯同系之床,谓之鞭床”的禁具。
无疑,这类禁具的使用是非常残酷的,因其残酷,历代法律中对这种拘禁刑具的使用多有规定。《旧唐书·刑法志》规定:“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唐《狱官令》规定:“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以下去杻,杖罪散禁。”同时,法律还对不依法使用戒具的行为定有处罚的条款,唐律规定:“诸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镍(锁)杻而不枷汳杻及脱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递加一等”;“若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汳杻而枷汳杻者杖六十。”但实际上禁具常被逾限使用,成为加重对囚犯惩罚以增其痛苦的手段。北齐的张和思禁拘囚犯,“无问善恶贵贱,必被枷汳杻械,困苦备极,囚徒见者,破胆丧魂,号‘生罗刹’。”有人还亲眼看到明代的刑部监狱中犯人被禁系的惨状:“有的犯人被绑在木板上,他们带着镣铐和链子,固定在铁桩上,头发也拴在铁钉上。即使这样还不让他们自在,他们的脚用板夹住,背上和胸上缠着一百码的链子和刑具,恐怕要压断了肋骨他们哭嚎着……”。所以,在监狱这个大刑具里边,还有大大小小的拘禁刑具,它们都能给犯人不可言状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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