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刀、凿、针
墨、刀、凿、针是墨刑,后来也称黥刑的刑具。墨刑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刻字或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
墨刑是一种很古老的刑罚,尧舜时,三苗之君使用的五虐之刑,就包括墨刑在内。尧诛三苗,废“五虐”,改用“象刑”,就是给犯罪者穿上与常人不同的衣服,以示惩罚,其中当受墨刑者要戴黑色的头巾。禹继尧舜之后开始使用肉刑,以后正式把墨刑定为五刑之一。
开始,墨刑的施刑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尚书·吕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孔安国传云:“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周礼·司刑》中“墨罪五百”一句,郑玄注曰:“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礼记·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刑和劓、刖等刑一样,“皆以刀锯刺割人体也。”《国语·鲁语》也曾说:“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墨刑为小刑,当是使用钻或凿为刑具。但其他各书述及墨刑时都是说用刀刻。我们兼采众说,把墨刑刑具说成刀、凿,以期周全。这些情况说明,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刑时用的是刀、凿,而不是后世才采用的针刺。
西周时,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就有五百条之多。《尚书·吕刑》篇也云:“墨罚之属千。”可见,当时的刑罚是很严厉的,百姓稍有小过,就要被黥面。周代,奴隶主贵族常用黥面者做守门人(《周礼·掌戮》)。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标记,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而且受过墨刑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响劳作。春秋战国时,墨刑的使用仍比较普遍,且黥有了不同的种类。如《秦简·法律答问》有对奴妾“黥颜颓”之刑。颜,指眉目之间,即面额中央。杝,也作頄,頄即颧。颓即面之颧部。黥颜杝就是在人面额中间及颧部刺墨。当时各国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种苦役。秦商鞅变法时用法极严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师傅公孙贾黥面,以示惩戒。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经典,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秦简·法律答问》也有“城旦黥”的记载,当为对城旦所施加的特种黥刑。城旦是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当时“黥为城旦”成为一种比较固定的处罚犯人的措施,这样的犯人遍布全国各地。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就有许多受过黥刑的囚徒。例如被高祖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年轻时也曾因罪受过黥刑,因此《史记》《汉书》为他作传就称为黥布。
汉初刑法沿袭秦制,仍使用墨刑。《汉书·刑法志》规定“墨罪五百”,条款数目同周初一样。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应受墨刑者“髡钳为城旦舂”。意思是,男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剃去头发、颈上戴上铁制的刑具,去做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去做为期四年的舂米苦役。以后直至汉末,黥面未再实行。但在汉代,匈奴曾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以墨黥面,不得进入单于所居住的穹庐。有一次,王乌充任汉朝使节,出使匈奴时顺从了他们的规矩,单于大喜,同意让匈奴的太子到汉朝做人质,请求与汉和亲。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墨》中说,匈奴的这种规定是他们的一种习俗,只是用墨画在脸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面,并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这和作为刑罚的黥面当有所区别。
汉朝以后,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墨刑也重新被采用。晋代规定奴婢逃亡,抓回来之后要黥其两眼上方;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两颊;第三次逃跑,黥两眼下方。上述三处,施刑时都要使黥痕长一寸五分,宽五分。这种黥痕要深深刻印到人的骨头上。唐代贞元年问,段成式的从兄经过一个叫黄坑的地方,他的随从拾取人的头盖骨,打算用它配药,看见一片骨头上有“逃走奴”三个字的痕迹,色若淡墨。黥刑要伤人骨,所以用凿。段成式判断这是古时被黥面的人的头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晋代逃奴的遗骨。
南朝宋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刘或颁布黥刑和刖刑的条令,规定对犯有劫窃官者、伤害吏人等罪者,要依旧制论斩;若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卜“劫”字,同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若是五人以下结伙以暴力夺取他人财物者,也同样受处罚。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罪行不同,针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排列形状也有区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字排成一个方块形;若为杖罪,所刺的字则排列为圆形。凡是犯有重罪必须发配远恶军州的牢城营者,都要黥面,当时叫做刺配。例如著名小说《水浒传》中写林冲被刺配沧州牢城,陆谦指使董超薛霸在半路上结果林冲性命,特意嘱咐他们揭取林冲脸上刺字的那块面皮来复命。武松被刺配孟州牢城,他被黥面是刺在额角上的,后来他扮成行者,把头发垂下来可以遮盖着被刺的字。小说的这些描写,可以帮助我们今天了解北宋时期黥刺刑罚的详情。北宋名臣狄青年轻时也曾被刺配,虽后来显贵,仍保留着针刺的印记,而不愿去掉它。
辽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刑方法基本相同,也是用针刺,但针刺的部位不完全一样。重熙二年(1033),辽兴宗耶律宗真规定,对判为徒刑的犯人,施行黥刺,要刺在颈部。奴婢逃走被抓回,若他(她)盗窃了主人的财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而要刺在他(她)的颈或臂上。犯盗窃罪的,第一次刺右臂,第二次刺左臂,第三次刺脖颈的右侧,第四次刺脖颈的左侧,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处死。
金代规定犯有盗窃罪且赃物在十贯以上五十贯以下者要处以徒刑,同时刺字于面部,赃物在五十贯以上者要处以死刑。元代仿照宋、金的有关法律,对盗窃罪要予以刺字,并同时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杖的数目有非常详细的条款。另外,对什么情况下免刺、什么情况下已刺过仍要补刺等等,也都有具体的规定。
明代关于黥刑的法律与宋元大同小异,但使用的范围更狭窄一些。洪武三十年(1397)规定,谋反者的家属及某些必须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类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种刺配的方法。另外,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窃盗”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处以绞刑。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再犯抢夺罪名,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明代的刑法中对免刺、补刺的情况也有明确的规定。
清代的黥刑主要针对奴婢的逃跑,而且常和鞭刑一起施刑,称为鞭刺。顺治十一年(1654),朝廷议准,对于逃跑的奴婢凡在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应免于鞭刺。顺治十三年(1656)又规定,犯盗窃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1665)规定,对逃亡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同盗窃罪一样都刺小臂。但第二年又下令说,若逃亡者改刺小臂,这样逃亡者会越来越多,很难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康熙十二年(1673)诏令规定,凡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逃亡者可免予鞭刺,如果是夫带妻逃,或父带女逃,或子带母妹逃者,妇女免予鞭刺,若是妇女单独逃亡则不能免除。这些规定说明,清代奴婢处境的悲惨,同时说明统治者对逃亡者镇压的严厉。
纵观历朝各代实行黥刑的历史,由远古时刀割凿刻法的黥面变为宋、元、明、清的用针刺字,其残酷的程度应该说是在逐渐减轻。
黥面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同人类的刺面文身的习俗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早有刺面文身的风俗,以南方最为突出。《礼记·王制》篇云:“东方曰夷,被发文身。”后疏曰:“越俗断发文身,以避蛟龙之害,故刻其肌,以丹青涅之。”这里说的具体做法和黥面相同,只是残酷的程度有些差别。唐代文身的风气最盛。据《酉阳杂俎》记载,当时京城中的一伙青皮无赖最好文身。有个名叫张干的,颇有勇力,他在左臂刺“生不怕京兆尹”,右臂上刺“死不怕阎罗王”两行字,其心理状态于此略见一斑。又有一个叫王力奴的,请工匠在他的胸部和腹部刺上山水园亭、鸟兽草木,精细清晰,染上不同的颜色,简直就是一幅美妙的图画。
古典小说中也有写到文身刺字的情况,例如《水浒传》中的史进身上刺着九条龙,因此绰号为“九纹龙史进”。又如《说岳全传》中写岳母在岳飞的背上刺“精忠报国”四字,这是激励儿子为国为民的警语,和一般的刺字、文身的意义显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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