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的奖励实业条例

鸦片战争后,部分先进知识分子和有识之士开始认识到发展工商业的重要性,甲午战争后,变法图强的呼声愈来愈高。清政府因此开始实行“通商惠工”,变“抑商”为“恤商”。从1898~1907年,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五个奖励创办工商业的章程。清政府实行的奖励实业政策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为了吸引资金兴办实业,对投资者予以奖励。1903年,商部在《奖励公司章程》中,对集股兴办公司者,按标准分10等给予顾问官、议员,加授顶戴并赐给牌、匾,准子孙世袭议员等奖励。因国力问题,1907年的《改订奖励公司章程》,将原有授奖降低。同时还颁布了《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以鼓励国内巨富和海外侨商投资兴办实业。该章程根据资本大小和工人多寡,分别授以不同等级爵衔,并加花翎、顶戴。其二,对生产与工艺方面的奖励。包括对新式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和对传统手工业、农业的奖励。1906年制定的《奖给商勋章程》规定,设五等商勋。对不够标准的官营手工业制品厂家授予匾额,对个体手工业工匠则颁给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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