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曰:“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

【原文】
 
孟子曰:“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1,所恶勿施尔也2。”
 
【译文】
 
孟子说:“桀和纣丧失天下,是由于失去了老百姓;失去了老百姓,是由于失去了民心。获得天下有方法:得到了老百姓,就得到天下了。获得老百姓有方法:赢得了民心,就得到老百姓了。赢得民心也有方法:他们所希望的,替他们聚积起来,他们所厌恶的,不要加在他们头上,如此罢了。”
 
【注释】
 
(1)所欲与之聚之:民之所欲,为之积聚之。逢彬按,第一个“之”,指“民”;第二个“之”,指民之“所欲”。与,为(wèi)。有人理解“与”为动词,“给”的意思;则此句意为“给予他们并为他们聚积(他们想要的)”。此说不妥。因为像这种“V之V之”结构,如《梁惠王上》的“经始灵台,经之营之”,两“之”字一般都指代同一事物;且《孟子》除引文外未见此种结构的句子。但理解为“Prep~V~”结构(Prep,介词)则不同:两“之”字经常不指代同一事物。例如:“今有受人之牛羊而为之牧之者。”(《孟子·公孙丑下》)“为之牧之”指为他放牧牛羊。且《孟子》中多见这一格式。详见杨逢彬《孟子新注新译》。
 
(2)尔也:二合语气词,如此罢了。“尔也”不能如某些注家所标点的那样单独成句,但翻译为现代汉语时,可以单独成句。详见杨逢彬《孟子新注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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