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二帝治盗
【原文】
汉武帝末年,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小群以百数。上使使者衣绣衣(1),持节虎符(2),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于是作“沉命法”(3),曰:“群盗起不发觉,觉而弗捕满品者(4),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5)。”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6),府亦使不言。故盗贼浸多,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焉(7)。光武时,群盗处处并起。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擿(8),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9)。其牧守令长坐界内有盗贼而不收捕者(10),及以畏愞捐城委守者(11),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12),唯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此二事均为治盗,而武帝之严,不若光武之宽,其效可睹也。
【注释】
(1)使者衣绣衣:汉武帝时有绣衣直指,身着绣衣,专门执行皇帝亲自交付的案件,地位很高。
(2)持节:使者出使,必持节以作凭证。节,符节。虎符:兵符,调兵遣将的信物,铜铸虎形,虎符背有铭文,分两半,右半留中央,左半授予统兵将帅或地方长官,调兵时由使臣持符验合而生效。
(3)沉命法:汉代处分捕盗不力官吏的连坐法。
(4)满品:满额,达到规定标准。
(5)二千石:指郡守。汉代内自九卿郎将,外至郡守尉的俸禄等级,皆为二千石;又细分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
(6)坐课:因上级考核。
(7)文法:法令条文。
(8)纠擿(tī):纠举揭发。
(9)禽:“擒”的古字。
(10)牧守:州郡长官。州官为牧,郡官为守。
(11)愞(nuò):畏怯软弱。
(12)殿最:古代考核政绩或军功,下等为“殿”,上等为“最”。
【翻译】
汉武帝末年,盗贼越来越多,大的团伙多达数千人,小团伙也有百人之多。皇帝派遣使者身着绣衣,持节握符,发兵进剿,斩首大团伙盗贼多至万余级,于是制定“沉命法”,规定:“盗贼团伙出现而没有发觉,发觉了而没有捕获满额的,二千石以下以至主事小吏都处死刑。”此后小吏害怕被杀,即使有盗贼,也不敢上报,担心抓捕不了,被上级考核累及郡府,郡府也令其不要上报。所以盗贼越来越多,上下相互隐瞒,以躲避法律条文制裁。汉光武帝时,盗贼团伙到处都是。皇帝派遣使者下至郡国,听任群盗互相纠举揭发,五个盗贼共同斩杀一贼的免其罪行。小吏即使逗留回避故意放纵盗贼,也一概不予追究,只看抓捕剿灭的成效。自牧守至令长等各级官员因境内有盗贼而不抓捕的,以及因为畏惧软弱弃城失职的,都不视为过失,只以捕贼数量为考核依据,唯有藏匿盗贼者才会被判有罪。于是群盗互相抓捕,团伙土崩瓦解。这两件事都是惩办盗贼的,而汉武帝之严厉,不如光武帝之宽缓,其效果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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