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医政管理
中国古代对医生的管理和要求的记载,最早见于周。周代已有少量正式的医生和一整套比较完整的医药管理制度:
一、建立了医事官职:最高的医药长官是“医师”,下有上士、下士、府(保管员)、史(文书)、徒多人。医师的医术高明,专治王与卿大夫的病,又掌握医药政令和各种药,还负责考核其他医生、保存医案、评定薪俸与奖罚。二、有专职医务组织编制:分为疡医(外科)、疾医(内科)、食医(营养师)、兽医四科,食医专为周王调配食物;分科反映当时医学已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各侯也有专职医生。国内有患者,由医师分给众医生治疗。三、建立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平时医生治疗结果都记录在案,使考核有据可查。如医生不慎治死了人,不仅要登记,还要写出治疗经过,报上级医师备案。兽医也如此。四、制定考核标准,定期稽考:一般每年年底做总考计算,按实际医疗业绩分级、定俸禄及升降职位,凡“十全”(100%治愈)者为上等,“十失二次”为三等,“十失四次”为下等,如此分成上、二、三、四、下等五级,治愈率少于60%时,无行医资格。另外还有奖罚制度,治愈率越高,奖的越多,反之就罚的多,适中的守本禄。这种制度出现在奴隶社会,的确非常了不起,所以周朝出了不少名医,后来大概秦国的医术最高,于是医缓、医和被载入史册;但百姓主要还是靠民医治病,扁鹊是其优秀代表。而当时世界其他民族正处在以巴比伦为中心的后期,他们的医事制度很残忍,若医生治死了奴隶主,要被处以断手;医死了奴隶,要赔偿一个。相比之下,更显中国周朝医事制度的进步。
一、建立了医事官职:最高的医药长官是“医师”,下有上士、下士、府(保管员)、史(文书)、徒多人。医师的医术高明,专治王与卿大夫的病,又掌握医药政令和各种药,还负责考核其他医生、保存医案、评定薪俸与奖罚。二、有专职医务组织编制:分为疡医(外科)、疾医(内科)、食医(营养师)、兽医四科,食医专为周王调配食物;分科反映当时医学已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各侯也有专职医生。国内有患者,由医师分给众医生治疗。三、建立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平时医生治疗结果都记录在案,使考核有据可查。如医生不慎治死了人,不仅要登记,还要写出治疗经过,报上级医师备案。兽医也如此。四、制定考核标准,定期稽考:一般每年年底做总考计算,按实际医疗业绩分级、定俸禄及升降职位,凡“十全”(100%治愈)者为上等,“十失二次”为三等,“十失四次”为下等,如此分成上、二、三、四、下等五级,治愈率少于60%时,无行医资格。另外还有奖罚制度,治愈率越高,奖的越多,反之就罚的多,适中的守本禄。这种制度出现在奴隶社会,的确非常了不起,所以周朝出了不少名医,后来大概秦国的医术最高,于是医缓、医和被载入史册;但百姓主要还是靠民医治病,扁鹊是其优秀代表。而当时世界其他民族正处在以巴比伦为中心的后期,他们的医事制度很残忍,若医生治死了奴隶主,要被处以断手;医死了奴隶,要赔偿一个。相比之下,更显中国周朝医事制度的进步。
自战国起历代在军队中均设军医,有专门的军医组织和管理规定。
秦朝有太医令、太医丞专管医药之事,太医令为医政最高长官,下有侍医随王伴驾,以应不时之需。秦律中有强制隔离麻风病人的规定,有专门收治麻风病人的“疠迁所”。
西汉设两套太医令、丞、侍医(医待诏),分属太常和少府管理,初步形成了后世太医院和御药房的雏形。各侯国也设太医、侍医,并出现了女侍医。东汉医官均属少府统领,由太医令掌医事管理,下辖药丞主药事;方丞主配方;各医官职位均由考试选补。汉代军队中已有对医务人员的考勤记录,汉有专门的传染病隔离治疗设施。
三国至晋,各朝基本都设太医令(署)、丞、尚药监等。南北朝时对太医署医生要考核,依治疗成绩进行奖惩。医院的设立始于南北朝;刘宋太医令秦承祖是创办医学教育第一人。
隋太常寺统管太医署,是最重要的医事服务和医学教育机构。
唐在医政管理、医疗、药事、教育诸方面均比隋制更为严密。唐太医署不但是国家医药行政及医学教育的最高领导和业务指导机构,而且其下还设有医疗机构和药库,专为皇帝和王公大臣的保健服务。唐以后各代对官方征用医生的考试和授职都有明文规定,并颁布了在社会上行医的法令。《唐律》规定:合药与针刺的差错、出售假药、贩卖毒药、行医诈伪将受惩罚。对囚犯有病、怀孕、牢房卫生、士兵奴婢工匠生病、同姓结婚、妻生恶病(患类似麻风病)、离婚等都有比较科学和合理的规定。唐代治麻风病的“疠人坊”较前更为普遍。
总的说,宋朝廷是历代王朝中对医学最重视的政府。宋设立翰林医官院主管医药行政之政令和宫廷医疗事务,把太医署改为太医局,从此二者分立。太医局主要负责医学教育,也管皇家保健咨询。翰林医官院(后改医官局)有院使、副使、医官等102人;内设大方科(内科)、小方科(儿科)、产、眼、针、疮肿、口齿、金镞等八科,由医官院统一分配医官,并全权承担为皇室治病。该院至宋徽宗时“医职冗滥”,医官达千余人,医官品秩从十四阶增至二十二阶。由于医职官衔多称“大夫”或“郎中”,以后传到民间沿用至今。翰林医官是从40岁以上、各种考试合格者中选拔的,其中成绩最优秀的留在翰林医官院,其他的充任医学博士,或放外州任医学教授。除中央外,各地也设医官,名额有限,不足的由当地经考试补充;做了医官不称职的可以罢免。宋律规定:凡利用医药诈取财物者,以匪盗论处;庸医误伤人命者,绳之以法;主管官员不体恤下属痛苦的亦予惩罚。宋尚药局是国家最高的药政机关,负责稽验方书、修合药剂,供皇上和内宫使用。同时药品属国家专利,由政府控制药品贸易,设“卖药所”及“修合药所”(即炮制作坊)若干处,是最早的国营药店和药厂,后改称“太平惠民局”、“和药局”,并推广到全国各地。宋廷整理了官药局的方剂,编成《和剂局方》,颁行各地,对当时和后世影响很大。此外,宋朝还在医疗、保健、慈善事业上采取了一些措施,设置了一些机构,如安济坊(为贫困百姓看病的场所)等对古籍的存留和传播做出了重要贡献。宋王朝医事管理可说是面面俱到,特别是医疗卫生事业已明显地面向社会迈出了一大步,做出了比较突出的成绩。
金代将翰林医官院改称太医院,此后这一名称延用至元、明、清三代,太医院每三年一考。为提高太医院医疗水平,防止庸医杀人,设立了“医学提举司”,负责掌管医生资格的考试、在职医官的考核、医书的编审、药材的辨验、医务人员的培训等事项,全国三年一小考,五年一大考,合格方可行医。元颁布了对不习医道、不通经书、不知药性的庸医的处治法,并曾下令全国禁庸医。元朝太医院院使职二品,为历代医官中最高的品秩。宫廷还设饮膳太医,专门精制御膳。
明朝基本直接沿用金元医事制度,设置了御医。明太医院分南京、北京两处,以北京为主。民间有精通医理的人,需上报,太医院可通过考试征用之。
清朝的太医院制度更加完备,除有行政设置、医士员额等规定外,还明确了御医值班制度。在医官职务的升补上,不仅考试选拔,还需有医官保结。清廷虽停用了针灸,但民间却从未忽视过针灸疗法。
鸦片战争后,近代西医传入中国,逐渐成立了相应的医学组织,如牛痘局、海港检疫、红十字会、军医司等,但在名义上太医院仍是全国医药行政领导机关。1929年政府对医师的资格、义务、惩戒做了规定,1936年颁布了中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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