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曰:“圣人作经,只是要去人欲,存天理。如五伯以下事,圣人不欲详以示人,则诚然矣,至如尧舜以前事,如何略不少见?” 先生曰:“羲黄之世,其事阔疏,传之者鲜矣。此亦可以想见,其时全是淳庞朴素,略无文采的气象,此便是太古之治,非后世可及。” 爱曰:“如《三坟》之类,亦有传者,孔子何以删之?” 先生曰:“纵有传者,亦于世变渐非所宜。风气益开,文采日盛,至于周末,虽欲变以夏商之俗,已不可挽,况唐虞乎?又况羲黄之世乎?然其治不同,其道则一。孔子于尧舜则祖述之,于文武则宪章之。文武之法即是尧舜之道,但因时致治,其设施政令已自不同。即夏商事业施之于周,已有不合,故‘周公思兼三王,其有不合,仰而思之,夜以继日’,况太古之治,岂复能行?斯固圣人之所可略也。” 又曰:“专事无为,不能如三王之因时致治,而必欲行以太古之俗,即是佛老的学术;因时致治,不能如三王之一本于道,而以功利之心行之,即是伯者以下事业。后世儒者许多讲来讲去,只是讲得个伯术。” 又曰:“唐虞以上之治,后世不可复也,略之可也。三代以下之治,后世不可法也,削之可也。惟三代之治可行,然而世之论三代者,不明其本而徒事其末,则亦不可复矣。”

【原文】
 
爱曰:“圣人作经,只是要去人欲,存天理。如五伯以下事,圣人不欲详以示人,则诚然矣,至如尧舜以前事,如何略不少见?”
 
先生曰:“羲黄之世,其事阔疏,传之者鲜矣。此亦可以想见,其时全是淳庞朴素,略无文采的气象,此便是太古之治,非后世可及。”
 
爱曰:“如《三坟》①之类,亦有传者,孔子何以删之?”
 
先生曰:“纵有传者,亦于世变渐非所宜。风气益开,文采日盛,至于周末,虽欲变以夏商之俗,已不可挽,况唐虞乎?又况羲黄之世乎?然其治不同,其道则一。孔子于尧舜则祖述之,于文武则宪章之。②文武之法即是尧舜之道,但因时致治,其设施政令已自不同。即夏商事业施之于周,已有不合,故‘周公思兼三王,其有不合,仰而思之,夜以继日’③,况太古之治,岂复能行?斯固圣人之所可略也。”
 
又曰:“专事无为,不能如三王之因时致治,而必欲行以太古之俗,即是佛老的学术;因时致治,不能如三王之一本于道,而以功利之心行之,即是伯者以下事业。后世儒者许多讲来讲去,只是讲得个伯术。”
 
又曰:“唐虞以上之治,后世不可复也,略之可也。三代④以下之治,后世不可法也,削之可也。惟三代之治可行,然而世之论三代者,不明其本而徒事其末,则亦不可复矣。”
 
【注释】
 
①《三坟》:相传为伏羲、神农、黄帝之书。
 
②祖述、宪章:借为效法、遵循前人的行为或学说。
 
③“周公”四句:语出《孟子·离娄下》“周公思兼三王,以施四事。其有不合者,仰而思之,夜以继日;幸而得之,坐以待旦”。
 
④三代:夏、商、周谓之三代。
 
【翻译】
 
徐爱说:“孔子作《六经》,目的是要去人欲,存天理。因此孔子不想将春秋五霸之后的事详细地展示给世人,这是自然的。但尧舜以前的事,为什么也略而不论呢?”
 
先生说:“一来,伏羲、黄帝,时代已经久远,事迹零散,可以想象,流传下来的很少。而且那时世风淳朴,不会有注重行式、喜好华文的风气,这就是太古时期的社会状况,是后世不能相比的。”
 
徐爱说:“也有流传下来《三坟》之类的书,但是孔子为什么把它们都删掉了呢?”
 
先生说:“那些书即使有些流传下来,会因时代的变化逐渐不合时宜。社会风气日益开放,文采日渐兴盛,世道沧桑,周朝末年的时候,要恢复夏商时期的淳朴风俗,已经不可能了,何况尧舜时的世风呢?太古时期的伏羲、黄帝的世风就更不可能挽回了。各国治理国家的具体方法尽管各不相同,他们遵循的天道准则都是一样的。孔子效法尧、舜和周文王、周武王。周文王、周武王实行的制度其实也就是尧、舜时的法则。但是他们都因时施政,因此制度政令会有所分别。夏、商的制度政令在周朝施行,就已经是不合时宜的了。所以周公对大禹、商汤及文王的制度吸收并举的同时,遇到有不合适的地方,就会反复琢磨、经过深思熟虑。更何况太古时的制度政令,更不可能再直接沿用?这些本然就是孔子可以略而不举的。”
 
先生又说:“固执地想要恢复施行太古时的典章制度,只一味提倡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措施,而不能像三王那样因时施治,是佛教和老庄学派所宣扬的观点。春秋五霸以后的因时施治,不像三王一样遵循圣道,用道来一以贯之,而是存有功利之心来施政。后世儒生讲了很多,不过讲了些施行霸道之术而已。”
 
先生又说:“后世不能再恢复唐尧、虞舜以前的治世了,因此可以删略。夏、商、周三代以后的治理方法,后世不能纯然效法,也可以删略。只有三代的治国方法是效法推行的,但是后世人们研究三代,并没有弄清楚其本质,而仅仅是探讨一些细枝末节,所以三代之治也不能恢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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